就个人能力而言,王国盛(化名)说自己除了当厨师做饭外没别的本事,无法跟公司叫板。因此,当他从总部设在上海的一家大型建筑公司离职时,不敢轻易张口索要经济补偿。况且,公司早就说过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说他连正常的离职都谈不上,更别说补偿了。

话虽这样说,但王国盛打心眼里不服气。他认为,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12年,天天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做好各种服务工作,这不是劳动关系又是什么?于是,他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按照法援律师的指导,王国盛围绕其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这个角度搜集证据材料,最终依托8项有利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此后,他不仅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中接连获胜,公司在向其支付8万余元经济补偿的同时,还于近日在上海为其办理社保补缴手续。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律师指导收集证据

王国盛今年41岁,早在2007年7月25日他就到公司工作,岗位为厨师,离职前12个月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他正常工作至2019年8月16日,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王国盛说,他每天为50多名项目部工作人员提供三餐,后厨仅有他和妻子两个人,工作时间从早晨5点半到晚上7点半,一天工作12小时,无休息日。其主管领导是公司后勤主管冯某、办公室主任李某。

王国盛说,他于2019年8月9日以工作时间过长、无休息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口头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而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同时,公司对王国盛的离职理由不认可,称其是以回家带小孩、照顾老人为由提出不再提供服务的。

2019年10月,王国盛来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指派时福茂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报务。

根据王国盛提出的要求,结合相关证据及公司的态度,时福茂律师很快确定维权思路。即全面细致地检索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个概念的准确内涵。同时,进一步指导王国盛围绕其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的这个角度搜集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推演法庭审理的过程,针对各种细节制定出应对方案,确保王国盛的各项诉求均有事实及法律支撑。

八项证据证实事实

三项诉求全获支持

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后,王国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三项仲裁请求。

仲裁庭审时,王国盛向法院提交了《居住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8项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居住证》显示,王国盛的服务场所是公司,有效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工作证》记载姓名:王国盛,部门:后勤部,职务:厨师,编号:027,下方有“公司”字样;《体检报告》显示姓名王国盛,单位是公司;《公示栏(含7S管理考核表)》张贴了7S管理考核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王国盛的健康证明及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食材采购一览表》显示采购员签字:王国盛,食堂主管签字:冯某,办公室主任签字:李某。

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公司辩称,王国盛的工资一直由其发放,有时现金有时转账,但其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不过,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王国盛除每天在固定时间提供厨师服务外,其余时间均为自由时间,不受公司管理,其所提供的劳动并非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王国盛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07年12月29日及2008年2月20日公司向王国盛转账,交易类型为劳务收入。据此,公司称,这是其与王国盛之间系劳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离职原因,王国盛称系因工作时间过长、无休息日、未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则称,王国盛系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不再为公司提供服务,但未提交证据。

仲裁委另外查明,王国盛系农业户籍。

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5日裁决:一、确认公司与王国盛于2007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国盛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7201.2元;三、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国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0元。各项合计82201.2元。

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长期连续发放工资

具备劳动关系特征

对于王国盛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王国盛相应时间里一直在公司工作,其工作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其每天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受该公司用餐时间和人数限制,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服从该公司关于身体健康、食品卫生等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因此,双方具有人身隶属关系。

再者,公司以王国盛从事的工作不属于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为由否定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营业范围”与“用人单位的工作组成部分”系不同概念,二者不可混淆。王国盛在公司食堂做厨师工作,其提供的劳动虽不是该公司主营业务,但作为后勤保障应属于该公司组织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组成部分。

另外,该公司按月向王国盛支付劳动报酬,具有持续性、周期性,双方关系具备财产属性。公司转账给王国盛的劳动报酬虽然部分备注“劳务收入”,但系公司的单方行为,王国盛对此也不认可。

由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国盛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公司提出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王国盛正常工作至2019年8月16日,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对各自主张的解除原因均未提供证据,故一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向王国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一审法院认为,王国盛系农业户籍员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向王国盛支付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综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也与裁决内容完全一致的判决。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王国盛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支付王国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对各自主张的解除原因均未提供证据,故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鉴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11月24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公司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开设保险登记证,王国盛已启程前往上海办理社会保险费追缴手续。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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