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個人能力而言,王國盛(化名)說自己除了當廚師做飯外沒別的本事,無法跟公司叫板。因此,當他從總部設在上海的一家大型建築公司離職時,不敢輕易張口索要經濟補償。況且,公司早就說過與他不存在勞動關係,甚至說他連正常的離職都談不上,更別說補償了。

話雖這樣說,但王國盛打心眼裏不服氣。他認爲,自己在公司連續工作12年,天天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做好各種服務工作,這不是勞動關係又是什麼?於是,他來到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尋求法律援助。

按照法援律師的指導,王國盛圍繞其受公司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這個角度搜集證據材料,最終依託8項有利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此後,他不僅在仲裁、法院一審、二審中接連獲勝,公司在向其支付8萬餘元經濟補償的同時,還於近日在上海爲其辦理社保補繳手續。

公司否認勞動關係 律師指導收集證據

王國盛今年41歲,早在2007年7月25日他就到公司工作,崗位爲廚師,離職前12個月的月工資標準爲6000元。他正常工作至2019年8月16日,在職期間,該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爲他繳納社會保險。

王國盛說,他每天爲50多名項目部工作人員提供三餐,後廚僅有他和妻子兩個人,工作時間從早晨5點半到晚上7點半,一天工作12小時,無休息日。其主管領導是公司後勤主管馮某、辦公室主任李某。

王國盛說,他於2019年8月9日以工作時間過長、無休息日、未繳納社會保險爲由口頭向公司提出離職,同時,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而公司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爲由,拒絕了他的要求。同時,公司對王國盛的離職理由不認可,稱其是以回家帶小孩、照顧老人爲由提出不再提供服務的。

2019年10月,王國盛來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經過審查,認爲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遂指派時福茂律師爲其提供免費法律報務。

根據王國盛提出的要求,結合相關證據及公司的態度,時福茂律師很快確定維權思路。即全面細緻地檢索有關確認勞動關係的規範性文件,明確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這個概念的準確內涵。同時,進一步指導王國盛圍繞其受公司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的這個角度搜集證據材料。在此基礎上,推演法庭審理的過程,針對各種細節制定出應對方案,確保王國盛的各項訴求均有事實及法律支撐。

八項證據證實事實

三項訴求全獲支持

收集到相關證據材料後,王國盛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提出三項仲裁請求。

仲裁庭審時,王國盛向法院提交了《居住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8項證據,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其中,《居住證》顯示,王國盛的服務場所是公司,有效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工作證》記載姓名:王國盛,部門:後勤部,職務:廚師,編號:027,下方有“公司”字樣;《體檢報告》顯示姓名王國盛,單位是公司;《公示欄(含7S管理考覈表)》張貼了7S管理考覈表、食堂衛生管理制度、王國盛的健康證明及衛生法規知識培訓合格證;《食材採購一覽表》顯示採購員簽字:王國盛,食堂主管簽字:馮某,辦公室主任簽字:李某。

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認可。

公司辯稱,王國盛的工資一直由其發放,有時現金有時轉賬,但其無法提供工資發放記錄。不過,雙方之間系勞務關係,王國盛除每天在固定時間提供廚師服務外,其餘時間均爲自由時間,不受公司管理,其所提供的勞動並非在公司業務範圍內,雙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王國盛名下招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07年12月29日及2008年2月20日公司向王國盛轉賬,交易類型爲勞務收入。據此,公司稱,這是其與王國盛之間系勞務關係的直接證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對於離職原因,王國盛稱系因工作時間過長、無休息日、未繳納社會保險。公司則稱,王國盛系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不再爲公司提供服務,但未提交證據。

仲裁委另外查明,王國盛系農業戶籍。

根據查明的事實,仲裁委於2019年12月25日裁決:一、確認公司與王國盛於2007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公司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王國盛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7201.2元;三、公司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王國盛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5000元。各項合計82201.2元。

公司對上述裁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長期連續發放工資

具備勞動關係特徵

對於王國盛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問題,一審法院認爲,王國盛相應時間裏一直在公司工作,其工作具有長期性、連續性、穩定性,其每天工作時間和工作量受該公司用餐時間和人數限制,工作期間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服從該公司關於身體健康、食品衛生等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因此,雙方具有人身隸屬關係。

再者,公司以王國盛從事的工作不屬於該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範圍爲由否定勞動關係,一審法院認爲,“營業範圍”與“用人單位的工作組成部分”系不同概念,二者不可混淆。王國盛在公司食堂做廚師工作,其提供的勞動雖不是該公司主營業務,但作爲後勤保障應屬於該公司組織體系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組成部分。

另外,該公司按月向王國盛支付勞動報酬,具有持續性、週期性,雙方關係具備財產屬性。公司轉賬給王國盛的勞動報酬雖然部分備註“勞務收入”,但系公司的單方行爲,王國盛對此也不認可。

由此,一審法院認爲,王國盛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的法律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對公司提出雙方系勞務關係的主張不予採信。

王國盛正常工作至2019年8月16日,雙方均認可勞動關係已解除,但對各自主張的解除原因均未提供證據,故一審法院視爲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向王國盛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由法院依法覈算。

一審法院認爲,王國盛系農業戶籍員工,公司未爲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現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公司應向王國盛支付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覈算。

綜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一審法院作出也與裁決內容完全一致的判決。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公司對王國盛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無異議,應當予以確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公司應否支付王國盛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雙方均認可勞動關係已解除,但對各自主張的解除原因均未提供證據,故應視爲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並無不當。

鑑於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結果正確,二審法院11月24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於公司在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開設保險登記證,王國盛已啓程前往上海辦理社會保險費追繳手續。

□本報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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