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王某曾是我公司負責銷售的業務員。半個月前,已經離職一年的王某,突然以借條爲憑訴請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30萬元借款。公司經覈對發現,借條是王某利用其掌握的蓋好公司印章的空白紙,在其離職後教唆他人填上去的。

請問:在公司根本沒有借款,甚至王某根本沒有出借能力的情況下,“被負債”的公司該怎麼辦?

讀者:張麗麗

張麗麗讀者:

一方面,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責令王某提供資金流動方面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上述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僞造的可能……”

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都會流下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結合本案,基於涉案金額巨大,公司可以要求王某提供資金來源(如銀行流水)、交付方式等證據,以便法官去僞存真。

另一方面,公司可以申請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判斷借條真實與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借條中印章、筆跡的真僞以及形成時間,同樣可以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分別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爲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鑑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並指定提出鑑定申請的期間。”“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與之對應,如果借條是王某在原來蓋好印章的空白紙上填上去的,意味着筆跡的形成時間與印章的形成時間不一,公司完全可以就此申請司法鑑定,也可以就筆跡是否來自與公司財務有關的人員申請司法鑑定。此外,由於僞造借條索要“借款”涉嫌犯罪,“借款人”還可以通過報警來處理。

顏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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