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爲深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擴大工傷保險社會知曉度,協助企業及時做好預防工作,降低用工風險,提高企業防範風險意識,改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大衆網·海報新聞聯合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濱州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特開設《工傷知識小課堂》欄目,爲廣大勞動者瞭解自身有關的法律權益和義務、熟悉工傷保險和工傷保障權益、提高企業工傷事故預防和應對處理能力提供幫助。

某在外地發生工傷,是否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治療?跟小編一起看個案例吧!

單位職工崔某出差去外省,在前往工作途中發生事故,後被認定爲工傷。由於傷情還未完全穩定,崔某隻能在受傷地繼續進行治療,該治療醫院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那麼,崔某在該醫療機構發生的工傷治療費用應否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後,應當在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病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在統籌區域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可在事故發生地優先選擇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凡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的情況,並待病情穩定後轉回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根據這一規定,第一,要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因病情危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近救治的,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二,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在病情穩定後應轉回統籌地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對於“病情穩定”,主要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和治療意見確定。一般而言,如果轉院過程不會影響工傷人員傷情的,就可以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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