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臉的“黑鏡世界”裏,你是商家眼裏的小透明

文/沈彬

刷臉的“黑鏡世界”裏,你是商家眼裏的小透明 誰能想到自己,因爲臉就丟了30萬塊錢呢?這“丟臉”的成本還真大。

據媒體的曝光,如今很多售樓處的攝像頭,是僞裝的人臉識別系統。它可以對看房者進行全程高清晰度跟拍,不僅採集臉部信息,後臺還會將手機號、所有來訪記錄進行匹配,以便於“精準營銷”。有了刷臉系統,你是中介帶來的客戶,還是自行到訪,房地產商看得明明白白。

據某自媒體去年底發佈的一篇文章中稱,某項目推出了一系列年底購房優惠,只要購房者第一次到訪項目並當場下單,各種折扣算下來可以少花30萬元。但購房者必須是第一次到訪,或者說此前沒有被攝像頭拍到過。

當下房地產商的強制“偷臉”甚至已經囂張到不知避諱的程度,有消費者在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反映稱,他原本由中介帶領,到天津灣某新房售樓處購買房屋,一個月後售樓處告知,通過售樓處視頻人臉識別,識別到與該名消費者相似人員曾經獨自來過售樓處看房,判定其爲售樓處自訪客戶,非中介渠道客戶。因此,他不能享受相關優惠。消費者向政府投訴稱,售樓處未經其同意,擅自識別獲取人臉信息,涉嫌違法,也損害其購房利益。這已經不是“偷臉”,變成“搶臉”了。

對此,天津市河西區政府回覆稱,經過覈查處理,該問題屬於合同糾紛,建議市民到法院自訴解決。顯然,當地政府並沒有認爲“搶臉”是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的嚴重傷害,沒有看到這將導致的“數字不平等”。

自古以來,人們普遍默認臉是公共信息,看別人的臉本身不算是冒犯和侵權。但是,刷臉是黑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就是之前公共普遍接受的、默認公共屬性的生物信息——人臉,被實施了精準的信息挖掘,將臉與本來屬於隱私的個人身份、出行軌跡、消費習慣、收入水平相勾連。這樣一來,臉就成了“隱私”,因爲刷臉技術拿走你的“臉”,與翻你的包、搜你的身沒有區別,人帶着臉出行,在刷臉技術之下成爲“小透明”。

而面對這個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公共行爲規範、法律需要及時調整,應對這種變局。

首先,人臉識別技術嚴重侵入了傳統隱私領域,突破人們對隱私的合理期待。從隱私權的角度說,中國《民法典》移植了美國法律中的隱私理念——隱私就是對自身生活安寧、不受打擾的合理期待。之前,沒有人臉識別技術之下,暴露在公衆場所裏的臉,不算侵犯隱私,但是,有了人臉識別技術,臉就成了隱私,我們看到很多買房人爲保護自己不被面部識別,甚至戴着摩托頭盔去售樓處,形如古代夜盜的蒙面人。

其次,人臉識別+身份認定+數據畫像,讓普通人在大資本、黑技術面前裸奔,打破了既有的底層博弈邏輯,形成“數字不公平”。爹媽給的臉被黑科技生生拿走了,成爲商家談判桌上的籌碼——你是什麼樣的客戶,有什麼樣的資金實力,是中介帶來的,還是自行到來的,看了幾次房源,在資本那裏一門清,你在談判桌上就是一個小透明。

從之前杭州市民郭兵起訴野生動物園濫用刷臉,到杭州擬立法禁止小區強制刷臉,還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對自家小區“不刷臉不讓進小區”的較真,大衆對刷臉的質疑正在匯聚。

法律保護必須要跟上刷臉技術的進展。《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5條、第6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採用合法、正當的方式”“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因此,包括刷臉在內的個人信息收集,應該符合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的原則。一者,收集公民敏感信息應該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不能張三李四的企業都來要求消費者交出“臉”。此外,收集公民的隱私等信息,應該滿足“必要性原則”,能不用刷臉的就不應該用,像公共廁所扯手紙都要刷臉,這就明確不符合“必要性原則”,我們的臉就這麼不值錢嗎?

其次,對公民隱私、生物信息等敏感數據的收集,還要明確“守土有責”的原則。誰收集的信息,就要對信息的安全性負總責,要做到善始善終;誰依法傳遞、接受公民信息,就要對信息的安全性負責。企業倒閉了,被“收”走的臉、虹膜等敏感信息必須銷燬,不能當成“破產資產”賤賣。

美劇《疑犯追蹤》的監控場景照進了現實,英劇《黑鏡》構建的故事成爲了你的生活日常,你在無感中,隱私被扒得精光。刷臉黑科技的濫用正在明目張膽地打造數字歧視,顛覆人們對隱私、博弈公平的認知,必須及時踩點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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