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南昌闭会,会议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的决定》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表决,全票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出台《条例》的背景:

1.现行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年8月1日实施,制定时间较早,内容跟不上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一些新问题在实际执法中无法律依据,如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和群众普遍关注的公园广场溜狗问题等;

2.现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没有细化的处罚行为、幅度和标准等,给行政执法活动造成了较大困难,而《条例》的出台,进行了相关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门前三包”的义务及未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罚则,对乱扔(倒)垃圾的行为进行了细化(乱扔(倒)垃圾还包括乱扔动物尸体,乱倒粪便、污物、乱扔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3.我市虽然早在2006年就制订了规范性文件《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2017年也将《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也于列入了政府规章制订计划,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前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管理的要求,且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高,在实际执行中强制力不足,实施范围不广,而《条例》的出台,弥补了上述不足。如明确餐饮油烟管理主体为市管部门,明确非机动车的违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授权城管部门进行处罚等。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后,能有效弥补上述不足,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助力我市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来源:上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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