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南昌閉會,會議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的決定》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表決,全票通過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饒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上饒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二部關於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出臺《條例》的背景:

1.現行的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1992年8月1日實施,制定時間較早,內容跟不上當前城市發展的需要,一些新問題在實際執法中無法律依據,如建(構)築物外立面管理和羣衆普遍關注的公園廣場溜狗問題等;

2.現行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只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方式,沒有細化的處罰行爲、幅度和標準等,給行政執法活動造成了較大困難,而《條例》的出臺,進行了相關明確和細化。如明確了門前三包”的義務及未履行“門前三包”義務的罰則,對亂扔(倒)垃圾的行爲進行了細化(亂扔(倒)垃圾還包括亂扔動物屍體,亂倒糞便、污物、亂扔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

3.我市雖然早在2006年就制訂了規範性文件《上饒市中心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市政府2017年也將《上饒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也於列入了政府規章制訂計劃,但隨着我市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區範圍不斷擴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以前我市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已不適應當前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管理的要求,且規範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高,在實際執行中強制力不足,實施範圍不廣,而《條例》的出臺,彌補了上述不足。如明確餐飲油煙管理主體爲市管部門,明確非機動車的違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授權城管部門進行處罰等。

《上饒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出臺後,能有效彌補上述不足,爲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供有力的執法依據,助力我市鞏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推進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

(來源:上饒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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