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28日讯 为了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7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青岛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有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

衔接国家规定和地方性法规

《条例》注重从规划、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科技、运输、通信、社会秩序等方面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重点围绕强化应急保障进行立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配套,并与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传播系统

在规划编制与实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预留建设临时救治场所的空间和条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统筹考虑气象、地震、地质等条件和因素,增设灾害防御设施,避免和减轻次生、衍生灾害。

《条例》要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并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青岛首个国标I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松岭路小学内设有指挥中心。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物资保障非常关键。对此,《条例》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等物资储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优化布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代储等制度,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对达到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进行报废处理。《条例》还特别提到,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定供货渠道并适当增加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

从严惩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应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监所、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对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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