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下晝,

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

執行死刑命令,

依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犯唐某執行死刑。

2018年4月30日,罪犯唐某因生活瑣事與已離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發生爭吵。

當晚,唐某駕駛轎車在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鎮城區繞行。

20時許,唐某開車行駛至京山市新市鎮城區前妻經營的水果超市附近時,因心情煩躁,便打開雙閃燈,長按車喇叭,在城中路高速往返穿行,並多次將車開上人行道驅趕圍觀人羣,路上行人及車輛紛紛避讓。民警和羣衆採取攔截、設置路障等方式進行阻攔。

21時許,唐某駕車避開對其進行攔截的翻斗車後,高速撞向路口東南角人羣,撞到正在指揮交通、疏散圍觀羣衆的民警劉某斌(被害人,歿年49歲)以及路人秦某德(被害人,歿年49歲)、朱某軍、餘某剛、王甲軍、王乙軍、張某等人,並撞擊了停在附近的部分車輛及公共設施,致劉某斌、秦某德創傷性休克死亡,朱某軍受重傷二級,餘某剛受輕傷二級,王甲軍、王乙軍受輕傷一級,張某受輕微傷,造成車輛及公共設施受損共計價值87069元。唐某在案發現場被民警當場抓獲。

罪犯唐某駕車在人流、車流密集的街區長時間、高速往返行駛,危害公共安全,並拒不服從民警停車指令,最終駕車衝上人行道,撞擊行人及公私財產,致二人死亡、多人受傷、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唐某因家庭瑣事而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犯罪的性質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罪犯唐某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罪犯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裁定,覈准判處罪犯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於2020年11月27日將罪犯唐某驗明正身,在指定刑場執行死刑。

來源:荊門晚報、楚天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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