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近日,军路连线了一位顺利移交地方的病退(通过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作退休安置)的退休军人,得知伤病残退休人员基本住房补贴调整至20万。

标准的调整,出自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下发的退役军人事部发〔2019〕18号文件。

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除了房补,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重要内容(经主动公开且已核实的部分内容,并非文件全文要点):

一是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调整

享受条件:依所政策,因战、因公达到1-6级伤残军人,经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作退休安置的军官、士官。

调整后的标准: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发。

二是伤病残安置补助费的调整

享受条件:依所政策,自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补助费。

调整后的标准:鉴定为1级-2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70000元。

鉴定为3级-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50000元。

鉴定为5级-6级残疾等级和通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30000元。

三是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

享受条件:依据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

护理费的标准:因患精神病五至六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故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同,护理费也有差异。

四是对伤病残军人组织移交的疑问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在组织移交方面指出的,是针对评残和病退符合移交条件不想移交的人员,可以进行组织移交的办法。

对于因伤残滞留部队的人员,按照规定在评残或医疗终结(医疗期满)后,应进行组织移交。这在《关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政联〔2011〕1号)文件中也有明确: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所以,对于网传强制移交的说法并不属实。现行有关规定,一直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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