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軍路君

近日,軍路連線了一位順利移交地方的病退(通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作退休安置)的退休軍人,得知傷病殘退休人員基本住房補貼調整至20萬。

標準的調整,出自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下發的退役軍人事部發〔2019〕18號文件。

文件爲《關於進一步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有關工作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18號)。除了房補,還涉及以下幾個方面重要內容(經主動公開且已覈實的部分內容,並非文件全文要點):

一是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準調整

享受條件:依所政策,因戰、因公達到1-6級傷殘軍人,經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作退休安置的軍官、士官。

調整後的標準: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20萬元按20萬元計發。

二是傷病殘安置補助費的調整

享受條件:依所政策,自2009年7月3日之後移交政府安置的1級至6級殘疾或因病經鑑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補助費。

調整後的標準:鑑定爲1級-2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時,給予一次性傷病殘安置補助費70000元。

鑑定爲3級-4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時,給予一次性傷病殘安置補助費50000元。

鑑定爲5級-6級殘疾等級和通過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役軍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時,給予一次性傷病殘安置補助費30000元。

三是因患精神病評定爲五至六級殘疾軍人發放護理費

享受條件:依據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因患精神病評定爲五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護理費。

護理費的標準:因患精神病五至六級的爲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 故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不同,護理費也有差異。

四是對傷病殘軍人組織移交的疑問

《關於進一步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有關工作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18號)文件,在組織移交方面指出的,是針對評殘和病退符合移交條件不想移交的人員,可以進行組織移交的辦法。

對於因傷殘滯留部隊的人員,按照規定在評殘或醫療終結(醫療期滿)後,應進行組織移交。這在《關於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政聯〔2011〕1號)文件中也有明確:

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患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組織醫學鑑定,經醫學鑑定符合傷病殘幹部退休條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隊治療的,必須經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醫療期滿後符合轉業復員條件的繼續移交安置。

所以,對於網傳強制移交的說法並不屬實。現行有關規定,一直也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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