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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出于其他目的,通过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其中,就有为了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将债务人一方名下财产转移到另一方配偶名下,避免财产被执行。

今天小律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一下这种方式可行吗?

案件展现

小娟与小王原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以自己名义向朋友小周借钱买车供家庭用。借款到期,小王没有还款能力,小周向其索要未果,于是将小王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王偿还小周的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小王仍未履行,小周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发现小王与小娟在小周起诉后不久就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和车子等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债务由丈夫小王自己承担。执行时,小王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无奈法院中止执行

看到这里,似乎小王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莫急,还有下文。

小周被此事搞的焦头烂额,后来,小周聘请了专业律师,代理律师通过分析案情,以合同纠纷撤销权为由再次将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条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小王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仍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原告起诉后办理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到配偶名下,其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小周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小律释法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本案中小王借钱用于家庭买车,该笔借款实际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也应该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连带债务不以婚姻解除而免除。只不过双方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且在债权人第一次起诉、执行时,该目的暂时得逞。

然而,没想到。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正式基于合同撤销权作为法律依据,最终让夫妻的“小算盘”没有成功。

小律提醒

实际上,《婚姻法》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从解除婚姻关系角度来说,夫妻双方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离婚”。今后如果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又不愿意复婚或者已经和其他异性结婚了,想要复婚的一方是无法单方面复婚的。

因此,“假离婚”也有弄假成真的风险,最后不但不能复婚,财产也可能拿不回来,既赔了夫人又折兵!

领导让我担任“法人”,我不想继续干了怎么办?

敢于对家庭暴力说NO,勇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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