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以为猎捕几只小动物没啥大不了,但任何捕杀、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必定会被依法追究责任。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要求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在处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某农场,放置禁猎工具自制猎套一个,猎捕到一只野生动物,便将它带回家中。后经鉴定,该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食肉目犬科赤狐。2020年3月1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利益遭受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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