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女)與被申請人段某某系夫妻關係。雙方婚後因工作原因分居,僅在週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段某某常爲日常瑣事責罵陳某,兩人因言語不合即發生爭吵,撕扯中互有擊打行爲。2017年5月5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廝打,陳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腳踢後報警。經漢臺公安分局出警處理,決定給予段某某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揚言要在拘留期滿後上門打擊報復陳某及其父母,陳某於2017年5月17日起訴至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並要求禁止段某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其本人、父母。

(二)

裁判結果

陝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對陳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段某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典型意義

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執行拘留行政處罰,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缺席聽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辦案法官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抓緊時間審查證據,仔細研究案情,與陳某進行了面談、溝通,獲知她本人及其家屬的現狀、身體狀況、人身安全等情況,準確把握針對家庭暴力的行爲保全申請的審查標準,簡化了審查流程,縮短了認定的時間,依法、果斷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婦女給予了法律強而有力的正義保護。陳某爲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了好的示範,她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據意識,在家庭暴力發生後及時報警、治療傷情,保證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種能夠證明施暴行爲和傷害後果的證據並完整地提供給法庭,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地在申請當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2.

趙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趙某(女)與被申請人葉某系夫妻關係,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葉某通過不定時發送大量短信、辱罵、揭露隱私及暴力恐嚇等形式進行語言威脅。自葉某收到離婚訴訟案件副本後,恐嚇威脅形式及內容進一步升級,短信發送頻率增加,總量已近萬條,內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殺了我誓不爲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對不起你這份起訴書”“要做就做臨安最慘的殺人案”等。趙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後,因葉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辦人與葉某電話溝通。葉某在電話中承認向趙某發送過大量短信,並提及已購買刀具。

(二)

裁判結果

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葉某騷擾、跟蹤、接觸趙某及其父母與弟弟。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請人實施精神暴力行爲而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因此,被申請人雖然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爲給申請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傷,但若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侵害申請人精神的行爲,法院亦將對其嚴令禁止,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3.

周某及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周某(女)與被申請人顏某經調解離婚後,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周某生活。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的時候,便不管不顧地到周某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周某和三個孩子,不僅干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還給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周某多次報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們只能管得了當時,過不了幾日,顏某依舊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連周某的親友都躲不過。周某無奈之下帶着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顏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二)

裁判結果

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顏某對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顏某騷擾、跟蹤、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三)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針對“離婚後家暴”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着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4.

李某、唐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撫養權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被申請人唐某原系夫妻關係,2008年協議離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撫養。唐某自2012年以來多次對唐小某實施家暴,導致唐小某全身多處經常出現瘀傷、淤血等被打痕跡,甚至一度萌生跳樓自尋短見的想法。李某得知後曾勸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聽,反而威脅李某,對唐小某的打罵更甚,且威脅唐小某不得將被打之事告訴外人,否則將遭受更加嚴厲的懲罰。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醫院檢查唐小某不但身上有傷,並且得了中度抑鬱症和焦慮症。李某、唐小某共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訴請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繼續施暴,同時李某還向法院提起了變更唐小某撫養權的訴訟。

(二)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唐某對李某、唐小某實施謾罵、侮辱、威脅、毆打;二、中止唐某對唐小某行使監護權和探視權。

(三)

典型意義

由於法治意識的薄弱,不少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依舊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這種落後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會對孩子心智的健康發育,造成傷害且留下難以抹去的陰影。本案中,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家事法官還建議警方和社區網格員,不定期回訪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狀況,及時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資料,確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擾。通過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作出並及時送達,派出所和社區的通力協執,及時幫助申請人恢復安全的生活環境,彰顯了法院、公安、社區等多元化聯動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堅定決心。

5.

朱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朱小某(10歲)與父親朱某(被申請人)、繼母徐某(被申請人)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義對朱小某進行毆打,樹棍、尺子、數據線等等都成爲體罰朱小某的工具。日常生活中,朱小某稍有不注意,就會被父母打罵,不管是身上還是臉上,常常舊痕未愈,又添新傷。長期處於隨時面臨毆打的恐懼中,朱小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區婦聯在知悉朱小某的情況後,立即開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詢問筆錄、走訪調查材料、受傷照片等家暴證據,請求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

裁判結果

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朱某、徐某對朱小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朱某、徐某威脅、控制、騷擾朱小某。

(三)

典型意義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是家庭、社會和國家的未來。作爲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員應爲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以恰當的方式引導和教育孩子,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本案中,朱小某的父母動輒對其謾罵、毆打、體罰,對孩子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給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陰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後,立即送達被申請人、轄區派出所、居委會及婦聯,落實保護令監管事項,並專門與被申請人談話,對其進行深刻教育,同時去醫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療的朱小某。法院和婦聯對朱小某的情況保持密切關注,及時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定期回訪,督促朱某、徐某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爲孩子的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隨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斷深入,對於自救意識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婦聯等職能機構代爲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越來越多。勇於對家暴亮劍,已經成爲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院、公安、婦聯、社區等部門構建起嚴密的反家暴聯動網絡,全方位地爲家庭弱勢成員撐起“保護傘”。

6.

林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林小某(女)與被申請人林某系親生父女關係,林小某從小跟隨爺爺奶奶長大,從未見過母親。後林小某轉學到林某所在地讀初中,平時住校,週末與林某一同居住。林小某發現林某有偷看其洗澡並撫摸其身體等性侵害行爲,這對林小某的身體、心理等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林小某感到害怕不安,週末就到同學家居住以躲避父親。林某找不到林小某,便到學校威脅和發微信威脅林小某,導致其不敢上晚自習。老師發現並與林小某談話後,林小某在班主任陪同下報警,配合民警調查,並委託社工組織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林某對受害人林小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林某騷擾、接觸林小某。同時,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向林小某的在校老師和班主任,林小某和林某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會進行了送達和告知。

(三)

典型意義

本案中,學校在發現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公安部門接到受害人報警後,聯繫了社工組織,爲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導及法律救助。社工組織接到救助後,第一時間到學校瞭解情況,爲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林小某也轉學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貫徹“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理念,較好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7.

羅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羅某現年68歲,從未結婚生子,在其27歲時,收養一子取名羅某某,並與其共同生活。期間,羅某某經常毆打辱罵羅某。2019年11月,因瑣事,羅某某再次和羅某發生爭執,並聲稱要殺死羅某。羅某害怕遭羅某某毆打,遂向當地村委會反應了上述情況,村委會考慮到羅某年歲已高,行動不便,且受到羅某某的威嚇,村委會代羅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

裁判結果

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羅某某對羅某實施家庭暴力;二、責令羅某某搬出羅某的住所。

(三)

典型意義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本案中,由於羅某年歲已高,行動不便,且受到羅某某的威嚇,當地村委會代爲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8.

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吳某某(女)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男)2009年相識後成爲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2018年農曆春節過後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楊某某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併強行闖入吳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場地,限制吳某某的人身自由,搶奪吳某某住所的鑰匙、手機,在吳某某住所地張貼污衊、辱罵、威脅吳某某的材料。吳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場地所在的派出所報警,楊某某在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並且變本加厲騷擾吳某某。吳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實施暴力行爲;二、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及其家屬實施騷擾、跟蹤、接觸;三、禁止楊某某接近、進入吳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場所。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爲,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9.

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某(女)與被申請人黃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黃某多次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2日晚,黃某毆打陳某某後,陳某某報警,後經醫院診斷爲腰3右側橫突骨折。2016年3月28日,陳某某向東興法院提出人身保護申請,請求禁止黃某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威脅陳某某及其近親屬。陳某某在承辦法官聯繫其瞭解受家暴情況時,表示只是想警告黃某,暫不希望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承辦法官隨即通知黃某到法院接受詢問,黃某承認實施家庭暴力,承認錯誤,並承諾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爲預防黃某再次實施家暴,於2016年5月19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同時向黃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區、婦聯送達。後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於2016年7月9日晚上20時許和次日早晨兩次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某在2016年7月10日(週日)早上9時許電話控訴被家暴事實,法官即聯繫城東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據聯動機制對黃某拘留五日。

(二)

裁判結果

2016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一、禁止黃某毆打陳某某;二、禁止黃某騷擾、跟蹤、威脅陳某某及其近親屬。

(三)

典型意義

如何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爲,一是看證據是否確鑿,如報警記錄、信訪材料、病歷材料等,能充分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準許人身保護;二是通過聽證或詢問認定是否存在家暴行爲,以便有針對性、快速地認定家暴,及時保護受家暴者及其親屬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聯動保護機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將裁定抄送給被申請人所在轄區派出所、婦委會、社區等,並保持緊密互動,互相配合,對裁定人身保護後再次出現的家暴行爲進行嚴厲處罰。聯動機制對受家暴方的緊急求助起到了關鍵作用。

10.

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

基本案情

申請人包某(女)與被申請人洪某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某,導致包某頭皮裂傷和血腫。包某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洪某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某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威脅包某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餘條。

(二)

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着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羣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爲是擬製家庭成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爲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爲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第三,通過嚴懲家暴行爲,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爲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佈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勢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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