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十月,全世界的目光几乎都聚焦在了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的边境冲突上。在俄罗斯的强势介入下,两国最终达成停火协议。

亚美尼亚除了承诺放弃纳卡周边大片领土外,还可能面临着阿塞拜疆提出的巨额战争赔款要求(有消息称数额高达500亿美元)。

而说起“战争赔款”,了解中国历史的朋友恐怕再熟悉不过。在近代中国的屈辱史中,“赔款”往往是“割地”的衍生体。1842年,作为战败方的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按照条约规定,清政府需要向英国赔偿包括军费在内的各项赔款共计二千一百万银元。

这笔赔款相当于清政府全年财政收入的30%,一向以节俭自居的道光皇帝“咬牙”同意了英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让道光始料未及的是,《南京条约》的签订犹如开启了潘多拉魔盒,此例一开,列强纷至沓来。

此后的70年时间里,清朝先后与英、法、俄、日等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战争赔款的数额也从千万级跃升到亿级。据统计,自第一次鸦片战争到清政府覆灭,清朝对外战争赔款总计达13亿两白银,平均每年1800万两。

那么“战争赔款”这个名词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它的赔偿数额又是根据什么确定的呢?

战争赔偿其实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自人类有战争以来就已经出现,最初的目的是战胜国掠夺战败国的财富,属于惩戒性质的“罚金”,数额往往由战胜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比如我国历史上的宋金和议,南宋“岁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给金朝就是典型的战争赔偿。在欧洲,连绵不断的战争也同样衍生出种种赔偿形式。

进入17世纪以后,欧洲各国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国际法概念出现,“战争赔款”作为规范战争行为的重要内容被列入各国共识:只要是战败国,就应该向战胜国交付一笔赔偿款。

但是,这个时候的战争赔偿依然带有浓厚的殖民主义特征,列强依恃强权任意向战败国索取,其额度甚至远远超出战败国财政承受范围。如1871年的《法兰克福条约》,战败国法国需要向德国赔付50亿金法郎。1895年的《马关条约,清朝向日本的战争赔款同样高达2亿两库平银(足可建立3支北洋舰队)。

假如战败国拒不接受战争赔偿又会怎样呢?这得分情况。

1871年,德国为了确保法国按照《法兰克福条约》支付赔偿款,派遣军队直接进入法国本土,并且条约还规定法国需要承担德国占领军的一切费用。刀架在脖子上,法国也就只有履约一条路可走。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时,日本狮子大开口,向清朝索要军费库平银3亿两(后改为2亿),没想到这种苛刻的条约,清政府居然全盘接受了,这多少让日本有点喜出望外。

假如清朝拒绝日方的赔款要求,那么甲午战争就只能继续打下去,但实际上,当时日本国内战略储备已仅够1月所用,清朝如果真的耿气地接着打,局面恐怕会是另外一番模样。

1905年的日俄战争就有点不同了,日本向沙俄提出12亿日元战争赔款,沙俄虽然是战败国,但依然强硬的很,拒不接受索赔要求,日本无奈只好放弃。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世界格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战争赔偿的意义也发生了改变,由过去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任意索取变成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造成损失的赔偿,包括现金、实物以及劳役赔偿,额度也被限定在因战争直接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二战后还衍生出民间赔偿这一概念,赔付内容是对受害国所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如法国根据《伦敦债务协定》放弃了对西德的战争赔款要求,但受纳粹迫害的法国人却可以向西德提出3亿马克的民间赔偿。

同样,日本在二战期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3000亿美元,其中民间赔偿约为1800亿美元,但因为战后的国际形势,日本对我国的赔偿一直没有履行。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新中国出于维护两国人民的友好,主动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索赔,也就是其中的1200亿美元,但对于1800亿美元的民间赔偿却并未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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