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上評|受虐50年後殺夫,如何量刑才能體現公正?

據媒體報道,11月27日,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檢察院對一殺夫女子韓某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被告人韓某與被害人張某甲(男,66歲)系夫妻關係,結婚五十餘年間(起訴書原文如此)張某甲經常無故打罵、虐待韓某。2017年以來,毆打、罰跪、性虐待更加頻繁,還曾數次用鐵鏈對韓某拴腳控制,威脅韓某要是敢跑就殺死韓某及其兒子、孫子,迫使韓某在其控制下生活。

2019年12月20日21時許,張某甲再次毆打謾罵韓某,讓韓某出去借錢給其賭博,並揚言如借不到錢就將韓某及其兒子、兒媳、孫子都殺死。21日4時許,韓某心懷怨恨,及恐懼天亮後借不到錢會再次遭受毆打,趁張某甲熟睡之機,用大擀麪杖擊打張某甲頭部數下。在發現張某甲沒有呼吸後,韓某聯繫其子張某乙。張某乙發現張某甲已死亡。

經鑑定:韓某災難性經歷後的持久性人格改變;作案時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韓某主動到嫩江市公安機關自首。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韓某持械故意殺害其丈夫張某甲,情節較輕,其行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韓某作案時爲限制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韓某系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應從寬處理。但並沒有對韓某如何量刑提出具體建議,而這正是這起案件最值得關注的問題。

近年來,家暴受害者反抗致施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已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即使反家暴等立法都已出臺,且每起案件都引起廣泛的討論,但並沒有起到明顯的預防作用。就司法而言,與民衆十分同情反抗的被施暴人相比,刑事處罰的嚴厲性依然還是背離民衆期待。

如何處理這類案件,首先涉及婦女在遭受長期虐待後的突發反擊行爲是否具有防衛的性質。根據現行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防衛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且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韓某是在趁丈夫熟睡時擊打其頭部,不是在張某實施虐待的時候進行反擊,這的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甚至也很難說是防衛過當。

但顯而易見的是,韓某防衛的動機是正當的,而且更受人同情。

事實上,要求韓某在遭受丈夫不法侵害時,進行正當防衛的成功概率極低,而且可能刺激施暴者以後實施更嚴重的暴力傷害,因此大部分反抗“成功”的女性都是在施暴者處於熟睡或醉酒等狀態時予以反擊。在“必要限度”的問題上也是同理,被告人遭受的生命威脅不是一次性的或由某個單一事件引發,而是來自於家庭暴力所創設的持續性危險和傷害,韓某有理由認爲只有張某甲死了不法侵害才能停止。所以,在遭受長期虐待的家庭環境下,法律不能期待韓某作出符合正當防衛要求的正確選擇。

在這種法律與現實的兩難境地,面對長期受虐被迫做出過度反應的被告人,以及具有嚴重過錯的被害人,司法不應該只是哀嘆被告人的悲哀,以及法律的無奈,這或許正是司法展現作爲與擔當,選擇突破和創新的良好契機。

2015年3月“兩高”發佈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首次確定了抵抗家庭暴力殺人可以以正當防衛免責,同時規定,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對於韓某殺害張某甲的行爲,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起訴無可厚非,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多種從輕或者減輕的量刑情節並存,在這種情況,如何做出最後的宣告刑,考驗着司法者的智慧。

如果只是對韓某做出一個五年有期徒刑左右的判決,看似穩穩當當,法律上無可挑剔。問題是,這樣的穩當能否真正讓人感受到這個案件的公平正義呢?鑑於本案存在多個從輕或者減輕的量刑情節,加上被告人具有防衛自身和其他家人的動機,被害人具有長期家暴的嚴重過錯,對本案可以做出在法定最低刑限度內從寬處理,那就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且實施緩刑。這既達到了刑法規範社會秩序,懲罰犯罪的效果,又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節,以及本案的實際社會危害性,真正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家庭暴力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有美國學者也坦言,“在美國,對女性而言,家庭是最危險的地方。”爲了反抗家暴而殺死施暴者的案件如何定罪處罰,也是這些年美國刑法改革討論較多的問題,在美國《模範刑法典》的法律框架中,受虐女性實施致命保護的條件出現寬鬆的趨勢,這對我們應該有所啓發。

責任編輯:賈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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