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職工提取公積金異地購房僅限廣東省內或戶籍所在地住房

11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及,職工申請辦理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僅限於購買在廣東省內或者職工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的住房。

《徵求意見稿》提到,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爲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另外,繳存單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爲的,或者職工存在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限制該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以下爲《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全文: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爲了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繳存規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爲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含),並且兩年內未發生過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爲,也未有單位爲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自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兩年(含),近兩年內未發生繳存、提取公積金等行爲且賬戶餘額持續爲零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銷戶前,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爲6個月。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的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後,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並且公積金賬戶仍維持本條第二款狀態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處理。

三、職工不符合《提取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一)(二)(三)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取要求,申請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信息共享聯網覈查等方式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產信息進行覈查。

四、職工申請辦理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僅限於購買在廣東省內或者職工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的住房。

五、繳存單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爲的,或者職工存在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限制該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六、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辦理服務渠道完成網上申報及預約後,前往預約的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辦理欠繳投訴業務;公積金中心應當有序受理職工對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的投訴,並且結合職工業務辦理情況適時調整預約受理量。

七、職工投訴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覈查單位欠繳情況並且書面告知單位欠繳金額,單位未在異議期內對該欠繳金額提出異議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該欠繳金額進行追繳。

八、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或者簽署補償協議並且已經履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職工再次就同一訴求向公積金中心投訴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九、本通知未作調整的其他內容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深公積金委〔2017〕1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深公積金規〔2019〕1號)規定的內容予以執行。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