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讀

11月30日下午,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等3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01

以商行爲據點,聚攏人員發展勢力

南丹縣吾隘鎮籍的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在2012年9月刑滿釋放後,於2013年4月在河池市金城江區成立“月俚人商行”,並以此爲據點聚集社會閒散人員。期間,聚集拉攏同爲南丹籍的梁全鵬、莫明星等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鞏固團伙勢力。

▲各被告人在庭上

02

開賭場維繫發展,涉黑組織形成

隨着組織成員逐漸增多,爲維持組織的開支及擴大組織勢力,2014年底至2015年5月,岑福興組織梁全鵬等人在金城江區南橋一帶開設賭場,並使用持械鬥毆暴力手段排除競爭對手,該組織非法影響力及控制力得到提升。至此,以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爲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

▲公訴人在庭上

03

爲非作惡,侵害一方羣衆權益

爲延續其非法權威,除了經營“月俚人商行”獲取經濟利益,該組織通過長期開設賭場及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和充當“執法隊”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用於支撐違法犯罪活動。

▲辯護人在庭上

2013年至2019年期間,該犯罪組織採取以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先後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聚衆鬥毆、強迫交易、收買信用卡信息犯罪活動15起,違法行爲6起,及非組織成員單獨或者共同實施的其他犯罪案件,爲非作惡,稱霸一方,致使羣衆在合法權益受到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常途徑控告、舉報,在金城江區及周邊地區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爲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等人的行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敲詐勒索罪。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法院判決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規定,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岑福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岑秀繁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梁全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莫明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31名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四十萬至二萬元不等。

▲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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