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4月下旬,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反映王某、刘某某涉嫌拍摄淫秽色情照片后通过境外APP进行销售。5月14日,梁溪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于8月7日在南宁王某住所抓获二位被告人。公安机关查明,自2015年以来,王某自行组织拍摄人体,摄影照片制作成电子相册,存放在硬盘、笔记本电脑内,并将电子相册在国外印制成画册通过刘某某在微信、微店售卖,还伙同刘某某将自己制作的电子相册复制到买家提供的U盘内,由刘某某通过微信对外售卖。2020年7月3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将电子照片存入U盘后贩卖的方式,以1800元的价格向陆某贩卖电子照片。经公安机关鉴定,被查获的U盘内有2378张淫秽照片。此外,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某通过微信、微店贩卖画册,共查获20本画册,销售金额为13900元。经鉴定,上述20本画册均为淫秽物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省“扫黄打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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