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作为市场经济中建设城市的主力军,他们的付出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可,从一些媒体新闻中经常看到公共交通工具上农民工的一些行为,不敢坐座位怕弄脏,等别人走了他们再上车等等,这些新闻从侧面也可以看出来一些问题,他们的自卑,他们的谦懦。

我从业几年来也遇到了几件农民工维权的案件,不管是索要工资报酬还是在建筑工地受伤索要赔偿,都是一种试探的态度,不敢为了自己维权。

从今年的5月1日,国务院下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里面的条例不仅要求每名进驻工地的农民工要实名制,还要求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工资下发的条例,农民工还是需要利用好这一武器。

但是在条例施行之前的事故怎么处理呢?

对于农民工与承包商和建筑单位的关系,是雇佣还是劳动关系?如果实际中有工资发放的记录,有管理的一些规定等证据,可以在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工伤的赔偿比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高,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那就直接诉求人损赔偿。

我代理的案件中,一起在建筑工地安装电梯的事故,直接导致一级伤残,除了人还活着没有任何自理能力,且受伤的还是一个孩子3岁,一个孩子11个月的27岁的农民,这样的家庭背景,在认定完工伤鉴定等级之后,直接放弃了后面的程序,因为这一系列程序下来已经将近2年,他的家庭已经耗不起。因为解除了委托,不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和解协议,虽然已经再三提醒口头约定的风险,但是已经无法介入,只知道公司和他们达成了每月支付5千的协议,直到受伤的人去世。

所以只想说,《条例》的实施,是一大进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