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作爲市場經濟中建設城市的主力軍,他們的付出得到大部分人的認可,從一些媒體新聞中經常看到公共交通工具上農民工的一些行爲,不敢坐座位怕弄髒,等別人走了他們再上車等等,這些新聞從側面也可以看出來一些問題,他們的自卑,他們的謙懦。

我從業幾年來也遇到了幾件農民工維權的案件,不管是索要工資報酬還是在建築工地受傷索要賠償,都是一種試探的態度,不敢爲了自己維權。

從今年的5月1日,國務院下發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開始實施,裏面的條例不僅要求每名進駐工地的農民工要實名制,還要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國家針對農民工工資下發的條例,農民工還是需要利用好這一武器。

但是在條例施行之前的事故怎麼處理呢?

對於農民工與承包商和建築單位的關係,是僱傭還是勞動關係?如果實際中有工資發放的記錄,有管理的一些規定等證據,可以在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存在勞動關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之後再認定工傷,鑑定傷殘等級,工傷的賠償比僱傭關係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高,但是如果沒有其他的相關證據,那就直接訴求人損賠償。

我代理的案件中,一起在建築工地安裝電梯的事故,直接導致一級傷殘,除了人還活着沒有任何自理能力,且受傷的還是一個孩子3歲,一個孩子11個月的27歲的農民,這樣的家庭背景,在認定完工傷鑑定等級之後,直接放棄了後面的程序,因爲這一系列程序下來已經將近2年,他的家庭已經耗不起。因爲解除了委託,不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和解協議,雖然已經再三提醒口頭約定的風險,但是已經無法介入,只知道公司和他們達成了每月支付5千的協議,直到受傷的人去世。

所以只想說,《條例》的實施,是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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