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流行一句話:分手要體面。

但有些戀情結束得不體面也是必然,從一開始就摻雜太多利益糾葛的愛情,結束了能體面到哪去?

周星馳跟前女友于文鳳在2010年分手,兩人算是撕破臉,女方向星爺追討7000萬港元(約合5900萬元人民幣)的佣金,案件一拖就是十年,終於在11月18日正式開審。這對昔日戀人因爲錢對簿公堂,令人唏噓。

據悉,於文鳳的訴求涉及到2002至2010年間周星馳投資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3個單位與5個車位、以及投資基金的獲利。

於文鳳表示,當年雖然沒簽訂合約,但雙方曾有口頭協議,讓她從周星馳的投資獲利中抽取10%分成。但周星馳指出,兩人交往13年,雖說過會把投資利潤分給她,但那只是戀愛中的情話,並非建立法律關係的承諾。

而於文鳳一方則認爲,於文鳳在2002年4月首次與周星馳的星輝海外簽約,成爲星輝海外的財務顧問,每月薪酬2萬港元,當時雙方已有共識,於文鳳可從周星馳的獲利中分成,雙方最終在同年聖誕節商談後達成分成10%的協議。

而就“天比高”項目而言,律師表示一開始周星馳就準備將其中一間獨立屋留作自住,故不應視作投資。

11月23日,周星馳與其前女友于文鳳的經濟糾紛案繼續審訊,於文鳳現身高等法院出庭。而被告人周星馳,預計在25日出庭

周星馳曾和“香港建設”千金於文鳳交往13年,於2010年分手,於文鳳指控,交往期間,她替周星馳賺了很多錢,2002年聖誕節,周星馳說要送她單車當禮物,她則回應那倒不如給她投資利潤的10%並要求實行,當下周星馳大方同意,沒想到之後兩人分手,此事也就不了了之,讓於文鳳十分不滿。

於文鳳在法庭上爆出分手細節,透露兩人不僅是戀人,更是生意夥伴,但他們從2009年開始就經常吵架,期間多次提過分手,但直到2010年3月才正式分開。

然而周星馳方面卻表示,分手導火線是因爲他看到於文鳳和“廖先生”逛街,於文鳳則是否認此說法。

周星馳律師指出,他的豪宅於2010年4月裝修完成,當時於文鳳的豪宅仍在裝修,他便安排於文鳳和於媽媽先暫住2個月,沒想到6月間周星馳前往豪宅,卻發現自家門鎖被換掉,立刻報警。

對此,於文鳳回應,她當天並不在場,又指周媽媽曾闖進來破壞她的東西,因此才決定換鎖,雙方各說各話。該案目前還在審理中,我們只能靜靜地等待結果吧。

一段感情的建立可能是一蹴而就,但感情的破裂是日積月累的小縫隙串聯在一起最終整體崩壞的。

外人很難感受箇中滋味,但人這一生又有幾個12年?既然已經分手,還是各自安好,舊事重提無異於撕裂傷口,讓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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