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加速推進 多部全國性法律法規醞釀完善中 金融防風險加速織密制度安全網

來源:經濟參考報

金融監管正全面加速夯實制度基礎,織密安全網。12月1日,內蒙古首部地方性金融監管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將正式施行。除此之外,近來,北京、江西、廈門等多地金融監管立法也加速推進,填補了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制度空白。而在全國性法律法規層面,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最近均完成了公開徵求意見,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措施。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指出,作爲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與專項風險整治行動相比,完善法律法規,更可爲金融監管提供更多制度性保障,也可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尤其是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加速推進,將使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有法可依,提高監管權威性和有效性,防範地方性乃至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內蒙古是繼河北、天津、山東、四川、浙江和上海之後,第七個出臺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的省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明確了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機構監管、人員監管、行爲監管、合規監管等方面的規範性要求,同時明確了政府部門、地方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風險防範與處置職責,大風險事項報告制度,對可能引發以及已經引發重大地方金融風險的處置措施等。

另外,北京、江西、廈門等多地金融監管立法最近也加速推進,填補了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制度空白。11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審議。《廈門經濟特區地方金融條例》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首部地方性金融監管法規近日也獲得通過,將於明年3月起實施。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和《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均完成了公開徵求意見,從目前這些立法的修訂情況來看,也體現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

例如,針對近期中小銀行風險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亟須在立法中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要求,強化內部控制與資本約束,健全處置與退出安排,《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新設“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等章節,並將原第七章整合充實爲第九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防範金融風險是近年來金融業的核心主題之一。到目前爲止,監管部門採取的有針對性的整治風險行動已經常態化。

當下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可爲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提供更強的制度性保障。“法律法規的完善可穩定市場預期,並使得相關處罰更加有法可依。”他說。

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則更爲重要。“地方一些網絡小貸、地方金融交易所等組織,缺乏相應的監管規則,形成了潛在的風險隱患,事實上也造成了一些風險事件。建立和完善地方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有利於強化地方和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全覆蓋,避免造成監管套利和潛在風險的產生。”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

北京金融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郝剛近日也表示,總體而言,中央授權由地方負責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種類較多,數量較大,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的壓力大、責任重。但從監管依據上看,除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可依據行政法規《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外,其他機構的監管依據多爲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較低,地方金融監管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非常突出。亟須通過地方金融立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法制化、制度化的水平,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下一步,央地金融監管框架將進一步完善。“完善的方式有很多,過去沒有的制度現在要補齊短板,已經過時的法律法規現在要修訂,過去層級比較低的部門條例也可進一步上升至更高的法律法規層面。”董希淼說。根據今年年初召開的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要求,《存款保險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重點立法也將加快推進。

曾剛也表示,近年來,地方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開始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監管協作也在日益完善。下一步,還需進一步擴大監管覆蓋面,將所有金融業務的參與主體都納入監管框架,同時進一步加強中央和地方的監管溝通,形成更加合理的監管分工和有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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