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郝某被解聘後,經調解雙方約定公司賠償其勞動賠償金和股權轉讓款45萬元,並簽訂協議,“若未按時支付,公司按和解協議金額45萬的雙倍90萬賠償。”但最後一筆尾款被公司延遲了兩天支付後,公司又認爲90萬元的違約金過高,不願全額支付。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1月30日獲悉,郝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90萬元違約金,該案未當庭宣判。

2020年4月22日,身爲公司股東的郝某被公司辭退,並就勞動賠償金和股權轉讓款簽訂《和解協議》,約定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共計45萬元。在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後七日內支付15萬,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0萬,2020年6月30前支付10萬,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萬。若未按時將上述金額分四次支付給郝某,公司按和解協議金額45萬的雙倍90萬賠償給郝某。

後公司按時向郝某支付了前三筆款項,最後一筆10萬8月1日支付,延遲了兩天。

郝某認爲,被告最後一筆款項沒有按時付款,屬於違約。故要求公司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90萬元。

庭審中,公司代理人表示,不認可郝某的訴訟請求,其認爲,雖然延遲了兩天,但是公司已經支付了相關款項,對於賠償金,希望按照郝某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當時公司處於變更期,比較混亂。到期時,郝某也沒有再通知我們一下,所以造成了延期。”該代理人認爲,90萬的違約金雖然是經協商後雙方都認可的,但明顯設定過高,違約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和補償,而不應是以懲罰爲主。

但郝某則認爲,對方沒有遵守契約精神。“當時對方屬於惡意解聘,可能是覺得給我的工資太多了,沒有提前跟我說,就突然在微信羣裏發了解聘協議,我看到了也很意外。”郝某表示,最開始的調解賠償金額是60萬元,自己已經做出了讓步,自己只是遵守協議。

最終,因雙方所堅持賠償金金額差距過大,未能成功調解,該案延期宣判。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 實習生 楊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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