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王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曹某某购买红腹锦鸡,商定由被告人曹某某以1100元一只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红腹锦鸡6只,后由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济宁市梁山县至烟台市牟平区的客车托运给王某某。经鉴定,其中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同时查明,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出售红腹锦鸡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经评估,造成的整体损失价值为5500元。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嘉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景韦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曹景韦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判令被告人曹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我们人类的朋友,地球是我们守望相助的家园。此案的依法审理是司法手段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动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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