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被告人覃某明知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却仍然利用设备为对方诈骗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月初,覃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子。男子称有一个赚钱的机会,让覃某参与。男子让覃某在来宾市将手机卡插进某种设备,获取信号后,男子就可以远程拨打电话。这样,覃某能收到每天每台设备的好处费100元。

公诉人:覃某叫上自己发小谢某龙(另案处理)一起帮忙,两人准备好充电宝等工具后,一起到野外偏僻的地方放置某设备,覃某负责放置某设备,谢某龙则负责放风。

覃某等人明知对方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但仍然帮助对方,让对方远程操控这些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或发送诈骗短信,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元。对方在覃某的帮助下,以快递丢失理赔的方式诈骗,成功作案两起,骗取两名受害人共16万多元。

今年4月13日,来宾警方在来宾北高速路收费站将覃某抓获,并在他的车上查获用于作案的设备,其中8台正在工作。近日,公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覃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覃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诈骗

男子一审被判三年刑期

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上诉案。一年多前,上诉人梁某富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亲弟弟梁某宝,结果这张银行卡被拿去当作诈骗收钱的工具。

据调查,2018年11月,梁某宝开始向梁某富借用银行卡,到了2019年1月19日,梁某富的银行卡开始陆续有2万至5万元不等,共计11万元的不明款项入账。随后,在梁某宝的要求下,梁某富先后将这些钱取现,或者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给了梁某宝。警方调查发现,这些钱财涉及三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案发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富银行卡内有多次来源不明的大金额钱款汇入,这和其弟弟梁某宝的经济状况出入很大,梁某富应该知道这些钱款来源是有问题的,但他依然帮忙取现转账。

因此,梁某富明知他人借用银行卡的目的不正当,仍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收取诈骗款项,并将违法所得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转移,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涉案金额达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判处梁某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日,被告人梁某富认为一审判决过重,提出了上诉,法庭认真听取了梁某富的上诉意见。目前该上诉案已经审理完毕,将择期宣判。

来源:法治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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