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Ronald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实际控制人为韦氏家族10人。苏州三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也是2019年盈利最多的子公司,2017年曾采购伪劣建材,供应商2名负责人2019年被终审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竞争对手设立2家合营公司作为代理商,因未申报经营集中于2020年6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罚款60万元。经销商都是合营企业,第一大客户是合营企业,关联销售比例持续上升。报告期行政处罚众多。2019年营收增长6.92%,归母净利润却下降45.33%。

一、最重要子公司报告期采购伪劣建材,供应商2名负责人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2012年12月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2013年3月成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苏州三和2019年净利润5429万元,占发行人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15408万元的35.23%,是该年度发行人39家子公司中盈利最多的子公司。

不幸的是,这家最重要的子公司却在2017年采购了伪劣建材,供应商的2名负责人2019年6月被终审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文书网2019年9月26发布江苏苏州市中级法院《李兴明、沈培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苏州三和曾在2017年采购了伪劣的管桩端板,采购金额为10.9万余元。两人于2019年6月被终审判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兴明,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培良,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兴明、沈培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兴明、沈培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依法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兴明、沈培良作为吴江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负责人,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吴江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内,生产质量不合格的管桩端板后,采用自行填写产品合格证明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的手段,将其中1036片型号为600×110×20AB型的管桩端板以人民币109000余元的价格销售至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明、沈培良共同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生产、销售,犯罪金额达人民币109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原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兴明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沈培良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9年6月28日,二审法院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招股书(更新版第237页)介绍了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控制,看起来似乎完美无缺。但最重要的子公司2017年却采购伪劣产品,供应商因此被判刑,无疑证明了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控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二、与竞争对手设立合营公司作为代理商,因未申报经营集中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罚款60万元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拥有 39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别在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湖北、辽宁、山东、山西、安徽等省份共建成了 14 个生产基地并建立完备配套运输网络,产品覆盖国内大部分省市地区。

公司招股书披露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建材)是公司全国性管桩竞争对手。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华)是建华建材的全资子公司。很自然,公司与广东建华在广东是竞争对手。

公司与竞争对手广东建华于 2015 年及 2017 年设立合营公司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和建建材与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及琼海中正管桩有限公司于 2017 年合资成立海南中和建。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及海南中和建三家销售公司作为公司的经销商,独家代理公司及广东建华在广东省五个城市以及海南省销售双方的管桩产品,2020 年 7 月,合营公司不再代理公司及广东建华在海南省的管桩销售,但继续代理公司及广东建华在广东省原指定区域的管桩销售。合营公司不生产管桩,仅销售管桩。

2019 年 8 月,海南中和建注销。2020 年 7 月,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不再代理公司及广东建华在海南省的管桩销售,但继续代理公司及广东建华在广东省原指定区域的管桩销售。

两家合营公司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均是公司占45%的股权、广东建华占55%的股权;两家合营公司董事会均由4名董事组成,公司和广东建华各2名董事,董事长由广东建华选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财务副经理、营销副经理由公司委派、财务经理、营销经理由广东建华委派。

招股书披露:公司与竞争对手建立合营公司的目的有三个:整合双方销售团队,节约销售成本;整合双方管理、生产及服务经验,更好地服务客户;整合双方产能及产品多样性,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产品的供期和类型的要求。

2017年、2018年、2019年:

发行人向和建建材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收比例分别为8.47%、3.90%、6.76%;产生的毛利占发行人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7%、3.84%、6.37%。

发行人向和建新建材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收比例分别为7.97%、15.25%、14.32%;产生的毛利占发行人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76%、16.58%、12.45%。

2017年、2018年、2019年,发行人向两家合营公司销售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44%、19.15%、21.08%;两家合营公司向发行人贡献的毛利占公司总毛利的比例分别为16.53%、20.42%、18.82%。

发行人与广东建华设立合营公司的行为构成经营者集中,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发行人及广东建华未在合营公司成立前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2018 年 12 月,发行人主动进行了补充申报。

2019 年 2 月 22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就发行人及广东建华设立上述 2 家合营公司未事先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向发行人和广东建华出具2份《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通知书》(反垄断调查[2019]第 37 号)、 (反垄断调查[2019]第 38 号),认为发行人与广东建华设立合营公司涉嫌构成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调查。

2020 年 6 月 9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发行人和广东建华出具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 [2020]9 号)、 (国市监处 [2020]10 号),认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监管总局分别给予发行人及广东建华 6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每份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及广东建华分别罚款30万元)。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招股书更新版(第181页-183页)详细论述了发行人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理由摘要如下:

A、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主观故意,事后主动补报。

2)《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为上述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3)处罚内容和罚款额度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B、发行人经营者集中行为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

对于公司与竞争对手设立合营公司作为双方管桩产品在广东指定地区及海南的代理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设立两家合营公司的行为分别作了调查、分别对发起人罚款30万元,每一项处罚都被认定为非重大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如果综合以下因素考虑的话,就可以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一般来说对同一主体同类违法行为,都是合并处罚,除非处罚了一次违法行为后,又发现还有另外同类的违法行为尚未处罚。如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发行人、广东建华设立2家合营企业作为经销商未申报经营集中的行为合并处罚,罚款金额会达到50万元,是罚款金额的上限。

2、行为人犯数个同类普通违法行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与广东建华共同设立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以外,还设立过合营企业海南中和建。2个竞争对手设立三家合营企业,独家代理2个竞争对手产品在广东指定地区及海南的销售,情节相对严重。海南中和建是2019年8月注销的,而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发行人与广东建华未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行为,从时间关系来看,是管理部门的立案调查促使发行人与广东建华着手注销海南中和建。因此,从违法行为来看,经营者集中未申报的行为有3个。即使2个分别被处罚的行为均被认定为普通违法行为、1个违法行为在立案调查后自行纠正了,但加起来显然是情节严重,应予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三、经销商都是合营企业,第一大客户是合营企业,关联销售比例持续上升

报告期发行人经销商只有3家,就是与竞争对手广东建华的3家合营企业。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对关联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7.62%、21.28%及 21.62%,其中对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海南中和建(已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注销)三家合营企业的营业收入合计占比为16.98%、19.76%及 21.14%。报告期三年,合营企业广东新和建都是公司第一大客户。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对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所得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62%、21.28%、21.62%,持续上升。

四、报告期行政处罚众多,合计罚款金额188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受到的主要行政处罚五花八门,合计被罚款187万元,如果加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罚款60万元,合计248万元。

五、2019年营收增长,净利润大幅下降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分别为43.66亿元、56.94亿元、60.89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9亿元、2.15亿元、1.41亿元。2019年在营收增长6.92%的情况下,归母净利润下降45.33%,扣非归母净利润下降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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