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非法盗链作品6000余集

网站用户免费观看下载

广告招商牟取不法利益

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D站“出圈”竟是落幕

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温博特以公司名义经营www.dilidili.com等网站(简称D站)。其间,被告人温博特雇佣被告人郑东杰、被告人林星先后担任公司在线部主管,负责网站影视作品的播放、下载等技术管理;雇佣被告人黄婷担任商务部主管,负责网站广告招商等。

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经营D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上海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权利单位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作品共计6000余集,并通过网站发布广告谋利。2020年6月4、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温博特、郑东杰、林星、黄婷抓获,4人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020年10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上述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湛英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曾荣获“闵行区政法系统第五届忠诚敬业主题活动十佳业务标兵”称号。

陈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焦点一: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网站上免费向公众提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放和下载,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D站盗播侵权视频,主要目的在于吸引流量,网站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并没有盈利。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经营网站期间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的方式获取收益, 根据2011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焦点二:被告人温博特等人以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经营D站,本案系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辩护人认为

经营网站、收取费用、获取流量、制造点击都是公司行为,网站上有其他合法经营行为,且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的主体都是单位,故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温博特为经营网站而成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后在经营涉案网站的过程中也主要以传播侵权作品获取利益,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公司设立以后也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焦点三:本案侵权作品数量应当如何认定?

辩护人认为

应当以部为单位计算侵权作品的数量。

公诉人认为

根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电影,或1集及以上电视剧的1个视频文件视为1份”。同时,日本动画的每集视频文件有独立性区分,观众无论从哪一集都能看懂本集所表达的作品内容。无论是长篇动画还是短篇动画新番,每集从事实上和法理上都可以构成一个单独作品。因此,本案被侵权作品的数量以集作为单位。

焦点四:被告人温博特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温博特年纪较轻,家庭困难,且侵犯著作权罪不同于暴力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温博特长期经营盗版视频网站,且在受到行政处罚、被提起民事诉讼后仍然不停止侵权活动,主观恶性较大;另外,被告人温博特并未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在庭审活动中也对本人的犯罪行为存在一定辩解,不满足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温博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禁止被告人温博特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

被告人郑东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林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黄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禁止被告人郑东杰、林星、黄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本案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许春明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本案是一起网络侵犯动漫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网站上免费向公众提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放和下载,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根据2011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温博特等人在经营网站期间吸引流量、提高知名度,并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的方式获取收益,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间接营利行为。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可以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传播他人作品的被点击次数、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注册会员的人数等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本案公诉机关采用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为标准,并将集数作为被侵权作品数量的统计单位具有合理性。根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电影,或1集及以上电视剧的1个视频文件视为1份”,因此公诉机关将每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完整视频内容”作为统计单位符合实践和法理。

胡春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整体要求,上海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今天的庭审从总体来看,公诉人对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庭审过程表现出扎实的业务和理论功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公诉人在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同时,还附加适用了禁止令,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视频网站经营活动,限制和减少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机会。禁止令属于非刑罚处罚方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予以适用,实质上提高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有利于预防再犯,达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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