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南寧市邕寧法院依法對郭某寬等8人犯妨害公務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寬等8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七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郭某寬等人被選舉爲南寧市蒲廟鎮梁村村負責與政府對接拆遷工作的村民代表後,爲滿足部分村民提出的拆遷安置條件,組織村民列隊演練,成立所謂的“護村隊”,以暴力方式對抗政府拆遷工作。同月27日,郭某寬等人組織村民對進入梁村開展執法工作的邕寧區城市管理局國土執法人員進行圍困和毆打,並對前來解救和維持秩序的南寧市公安局民警和協警以及現場車輛進行打砸,造成16名公安民警和協警受傷。

法院認爲,被告人郭某寬等8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具體情節和認罪態度等,我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天,部分南寧市邕寧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邀旁聽了案件宣判,部分被告人家屬到庭旁聽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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