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对祝某甲等三十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挪用资金等犯罪一案依法宣判

被告人祝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其余二十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祝某甲自2004年起先后担任新民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某镇副镇长职务,在此期间被告人于2011年9月成立沈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规避村财乡管制度,随意动用村集体资金为其牟利,并以该公司的子公司名义注册成立沈阳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45亩农用地用于市场建设,并安排手下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指定其弟弟祝某乙负责市场建设及日常管理。被告人祝某乙指使被告人侯某、郭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冷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具体管理,多次对商贩恐吓、殴打,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2012年7月,被告人祝某甲利用其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新民市财政局拨给某村的拆迁征地补偿款500万元为个人谋利。

被告人祝某甲利用某新村、土地增减挂钩、国际某小镇等项目,在动拆迁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祝某丙、李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贺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村内用喇叭喊话、持镐把游行、列队示威,造成村民心理恐慌;对仍不同意签署动迁协议的彭某某、孙某某等村民进行威胁恐吓,对李某某、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肆意毁损徐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财物,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多名村民迫于祝某甲强大的势力,被迫签署了动迁协议;未经法定程序,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刘某某、徐某等人实施暴力拆迁。

在上述项目建设期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家族成员承揽相关工程建设,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祝某乙、李某等人在辽河河滩地内多处地点利用采砂船、钩机盗采河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巨大,被告人祝某甲等人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被告人祝某甲以沈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托,拉拢村民委员会干部,给村干部发放超额工资;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补贴;豢养打手,为手下提供出场费、劳务费、医疗费,并提供镐把等作案工具;对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予以好处;为组织中受到刑事追究的成员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出资赔偿被害人以庇护组织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祝某甲纠集部分村委会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长期把持村级组织领导权,并逐渐形成以祝某甲为首的,有明确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和维护不法利益,该组织围绕新民市某镇某村实施经济项目,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由最初的纠集部分村委会成员进行非法强拆,逐步发展为雇佣少量社会闲散人员以打砸的方式迫使村民签订拆迁协议,继而发展成雇佣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公然持械对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村民进行殴打、恐吓,暴力欺压村民;被告人祝某甲擅自设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垄断村级财政,隐瞒专项资金收入,大肆侵吞村集体财产,其中部分资产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为村干部发放超额工资、为组织成员发放福利;该组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耕地建设蔬菜市场,使用暴力手段维持市场秩序……

被告人祝某甲在担任新民市某镇副镇长兼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曾受纪委处分,调离相关岗位后,其始终扶植服从其管理的村干部,通过发放福利、提高工资、许诺养老待遇、打击不服从管理的村干部等方式,以强势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垄断村民自治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稳定、层级分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肆进行暴力拆迁,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恐吓、打砸的方式参与拆迁,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该组织在新民市某村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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