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兰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彪等24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开宣判采用远程视频和现场开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彪与李某玺、夏某某、王某某、葛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拘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分别应以其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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