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养殖户孙某打扫鸡舍时,发现自己的1万多只鸡不同程度存在呼吸性患病反应。为不影响鸡蛋产量,孙某使用了产蛋鸡禁止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

孙某将喂食过兽药“氟苯尼考”的鸡所产的约1200个鸡蛋拿到城郊市场,以每个1元至1.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2019年9月及10月,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两次对孙某经营农场生产的鸡蛋进行抽检,送检鸡蛋中均检出“氟苯尼考”成分。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给产蛋期的产蛋鸡投喂兽药“氟苯尼考”,并将所产鸡蛋用于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禁止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示

近几年,发生在农副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部分农户对农产品生产作业的输出标准并不高,极易出现因投喂药品或饲料造成产出的农产品存在有害的元素富集等情况,虽然此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并不高,但主观恶性不高或者过失发生的犯罪行为并不是阻碍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因素。临近年底,简阳法院再次提示广大养殖户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务必遵守相关行业标准,确保所生产的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也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尽可能选择有“质量认证标识”的安全食品。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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