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初,夕阳红旅行社广告宣传将举办“吉安千位幸福老人游北京、天津”七日游活动,承诺医疗队随团服务。70岁的谢某和妻子肖某(65岁)看到后,决定到泰和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登记。填写登记表时,肖某未在“有何病史”一栏中填写内容。

5月13日,老年体协代表肖某等92名参游老人与夕阳红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应确保身体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有义务将自身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旅行社;游客在旅途中生病,旅行社应积极救治,尽最大可能提供医疗服务。

合同签订当天,肖某等人乘坐旅游专列开始北京、天津七日游。两天后,肖某感觉有点不舒服,随团医生给她开了两次感冒类药片。5月18日下午旅游结束,肖某在返程列车上身体更加虚弱,随团医生对她进行检查后,叮嘱她要吃点东西。次日中午,返程列车快到南昌时,肖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数分钟后停止了呼吸。医院诊断,肖某系死于心肺疾病。

法院查明,肖某参加旅游团前,曾因慢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

肖某死后,谢某和子女与旅行社、老年体协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以旅行社随团医生未尽职责,导致肖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而去世为由,将旅行社、老年体协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随团医生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未及时转诊等情形,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在填写登记表时,肖某未在“有何病史”一栏中填写内容,有隐瞒病情的嫌疑,所以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宣判:江西夕阳红旅行社被判赔偿死者肖某家属3.2万元,泰和县老年人体育协会不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的行动建议

因自身身体原因在旅途中突发疾病的,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应当积极协助病患者及时救治。如果合同相对方,也就是旅行社未尽到此义务,则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义务方也应当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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