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中院微博

#江西省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 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100余万个 四被告被索赔三倍赔偿金520万元# 12月2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这是江西省首例由市级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的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应邀旁听了庭审,九江市委党校70多名在校学员、九江市人民检察院10多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旁听。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四被告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三人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5208033元,被告邹理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某献、程某、刘某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还应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相互质证和法庭辩论。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日前,为加大对我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做好涉食品、药品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的审理工作,统一相应案件的裁判尺度,九江中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涉食品、药品案件集中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资审判团队审理。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下旬,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诸多举措全民防控,要求民众在外出时佩戴口罩以阻隔病毒传播。因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暴增,为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1月26日,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三人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寻找口罩货源并结识了案外人赵某并通过其在仙桃市小作坊购进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以下简称“三无”)的普通防尘口罩约50万个,三被告通过网络售至广东省之后,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三人拉邹某林入伙、再次通过案外人赵某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约21万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四被告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四被告通过案外人杨某等人又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约20万个、10.4万个、通过网络售至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等21个省市。四被告在上述口罩销售过程中,明知购进的口罩是“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功能,却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采用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等欺诈方式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上述口罩销售完毕后,2020年2月4日,刘某献等人再次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31.7万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扣押的31.7万个口罩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要求,不属于医疗器械,为普通口罩,不具有防病毒的功能。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四被告已经销售的部分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业标准(YY/T-0969-2013)的要求。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南昌鼎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意见为刘某献等人销售口罩金额为1736011元,该院已支付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2020年10月10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刘某献等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四被告明知购进的口罩是不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三无”普通防尘口罩,却谎称为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并通过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销售至全国21个省市的口罩数量达一百余万个,销售金额达1736011元,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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