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对加强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介绍,目前,贵州省共有地方金融组织494家,仅2020年1月至8月,地方金融组织各类累计交易额达297.14亿元,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凸显,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对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加强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对于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必要的。

在坚持金融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条例(草案)》规定了监管范围包括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将国家暂未明确定义即经营、监管规则,但明确由地方加强监管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四类机构纳入兜底条款予以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贵州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规范准入标准,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等重要事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许可。并对地方金融组织持证经营、审慎经营、经营范围、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报送材料等经营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未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贷”“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以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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