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深晚記者從深圳市交警局瞭解到,近日深圳交警查獲一名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市民,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11月28日23時53分許,深圳交警福田大隊鐵騎隊員在福田區新洲十一街新洲花園路段巡邏時,查獲一宗駕駛電動自行車涉酒的違法行爲。

▲交警抓獲涉事駕駛員

深圳交警現場對當事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爲19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標準,深圳交警當場對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罰並扣留電動自行車。

深圳交警提醒市民,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司機首次飲酒後(20毫克/100毫升≤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駕駛電動自行車;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無其他交通違法行爲,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將處500元罰款。

司機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同時存在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逆行、進入機動車道等其他交通違法行爲的;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將處1000元罰款。曾因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被處罰的司機,再次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醉酒後(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2000元罰款。

此外,飲酒後駕駛已達到機動車標準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按照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存在其他交通違法行爲的,合併處罰。

深圳晚報記者 馬超 通訊員 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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