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如果違反該規定,將“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12月3日《大河報》)

隨着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老年人閒暇時間增多,對身體健康也越來越重視,廣場舞作爲一項集娛樂與健身於一體,且成本極低、方便開展的文體活動,迅速得到了廣大中老年人羣體的青睞,風靡大江南北,甚至在國外也能一睹廣場舞的風采,魅力可見一斑。

作爲還沒到跳廣場舞年紀的中青年人士,我從來不反對老人們跳廣場舞,反而認爲相比於坐在家中打牌、看電視,廣場舞是於老人們而言更健康的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全社會都要鼓勵老人們走出家門跳廣場舞,爲老人們跳廣場舞創造更適宜的條件。

可作爲一名資深的“挺舞派”,有時也深受其害。晚上九、十點了,樓下的廣場舞依然鑼鼓喧天,早上天還沒亮練太極的大媽大爺就把扇子舞得啪啪作響,忙碌了一週想趁週末睡個懶覺都成了奢侈的事情。

老年人有鍛鍊、娛樂的需求,年輕人當然能理解,也應該大力滿足,可其他人羣的需求難道就該被忽視嗎?當然,很多跳廣場舞的老人還是素質頗高的,儘量不在周邊居民集中休息時段跳舞,音量也控制在適宜範圍內,可總有那麼一部分廣場舞愛好者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不分時段、不管音量,興頭來了就開跳。於是乎矛盾產生了,勸說溝通無果後,甚至有居民放出所養藏獒驅趕跳舞人羣,雖說行爲過激,但如果不是被逼無奈,誰又會出此下策,更何況驅趕的還是一羣老年人呢?

在“雙方友好協商”無法解決廣場舞擾民的問題後,許昌出臺條例,禁止在晚上9點後進行廣場舞等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雖說有“高射炮打蚊子——大材小用”之嫌,但對於減少可能因此產生的衝突和社會問題,卻有釜底抽薪的功效。晚9點後禁跳廣場舞,且對早晨的活動時間也相應作了規定,起碼保證了周邊居民晚間的正常休息,相信隨着規定的實施與落地,許昌的廣場舞活動會逐漸規範起來,或許也會引發其他地方效仿。

規定或真有“奇效”,但跳廣場舞的時間還要靠一部條例來規定,也有點不是滋味,也照見了部分廣場舞愛好者文明素養方面的短板,理想狀態應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跳廣場舞的好好跳舞做到不影響周邊居民休息,而周邊居民休息得到保障也爲廣場舞活動的開展創造有利條件,最終達到“美美與共,天下大同”其實並不難,可在文明素養短板尚未全面補上之前,也只能當一回令行禁止的“強硬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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