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深圳通過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後,浙江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下稱《工作指引》),提出要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製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此前,在個人破產實踐領域,浙江是先行省份。截至今年9月末,浙江省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2.027億元,共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爲16.53%。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債權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債權人138人。

法律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近年來個人破產製度建設不斷推進,說明相關部門對市場參與者的責任認識更加明確,整個社會的市場意識在逐步提高,同時也說明我們社會的徵信系統在逐步完善。對惡意逃廢債有較強的手段予以制約。

多地已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的破產製度,一旦企業家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工作指引》,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工作指引》規定,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並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同時《工作指引》明確,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爲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爲考察期作爲同意免除剩餘債務的條件的,行爲考察期爲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後的5年。

而實際上,深圳也在今年8月通過併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而這也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條例。作爲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該條例明確,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爲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餘債務。

據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此前表示,目前《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是需要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同時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經過測算,在2019年,深圳大概有553萬的人口符合這個資格。單獨或者共同持有50萬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在豁免財產方面,深圳發佈的條例明確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20萬元,專家分析,這是考慮到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和債權人的債權之間要取得平衡。

溫州判例:214萬債務只用還3.2萬

2019年10月9日,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裁判文書認定,蔡某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查明,蔡某名下的財產,僅在其現職的某機械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讀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鉅額債務。

在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債權人會議上,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爲承諾書》的方式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爲,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債權人一方經表決,通過了上述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同意爲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願放棄對其剩餘債務的追償權,並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

北京夏安律師事務所吳月超律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經濟活動充滿不確定性,所以經營失敗在所難免。如果一旦失敗就使得經營主體陷入萬劫不復,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力會有災難性影響。個人破產製度的意義就是使經濟活動的主體需要有無懼風險的底氣,同時讓失敗者承擔與其能力相適應的風險。

個人破產製度仍有問題需解決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全國通行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但國家相關部門目前正在積極探索個人破產製度建設。不過,對於個人破產製度建設,法律學界和業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北京夏安律師事務所吳月超律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個人破產製度和整個社會對個人徵信與誠信程度密切相關,如果配套條件不成熟,個人破產製度會給人過度投資、超前消費甚至盲目借債的勇氣,結果破產的風險也就更大,容易形成惡性循環。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於個人破產製度的地方化,她仍持審慎態度。她認爲,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破產法的地方化可能會導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消極後果。

陳夏紅認爲,差異化會導致各地破產製度的比較優勢,也會刺激各地進一步陷入破產法地方化的競賽,尋求差異最大化。那個時候,真正陷入財務困境,債權人、債務人也可能都會挖空心思看哪個地方的破產法對自己更有利,進而千方百計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地方啓動破產程序。

廣州破產法庭法官朱敏認爲,個人破產製度的立法,目前還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破產”污名化,破產理念的接受與認同程度尚需時日。二是信用體系和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等配套措施不完善。三是目前缺失公益管理人制度和無產可破案件費用安排。四是債務人監督體系不健全,會給個人破產製度實施帶來障礙。五是司法供給不足的問題,會制約法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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