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將家中銀行存單中的錢取走,爲了不被其妻子發現,私自僞造銀行存單並置於家中,妻子到銀行辦理業務時假銀行存單被發現。如此“小聰明”,不僅讓自己僞造行爲敗露,還要面臨牢獄之災。

案情回顧

張某自稱妻管嚴,一直管錢比較緊,有時跟妻子吵了架就不想幹活了,本人又好喫懶做,還好面子。時間長了沒錢花,就從網上貸款分期還,後來實在還不上了,竟打起了家裏存單的主意。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急於還債的張某私自拿走家中金額爲10000元的銀行存單1張,爲了矇騙妻子,張某事先將該存單拍照後通過微信聯繫他人僞造存單並存放於家中,然後將該真實存單上的人民幣10000元取走。

2019年4月份的一天,張某再次私自拿走其妻存放於家中的金額爲16000元的銀行存單一張,並用同樣的方式再次僞造該張存單並放置於家中。張某的妻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筆假存單拿去銀行辦理業務時,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後報案。

(圖片來源於網絡)

經公安人員調查覈實該案系張某所爲,案發當日張某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僞造金融票證罪,向嵐山區人民檢察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認爲,張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僞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張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爲,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終,嵐山區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圖片來源於網絡)

檢察官說法:

現今社會,金融票證已成爲我國經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僞造變造金融票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本案中的張某雖然初衷不是爲了騙取銀行存款,只是想矇騙妻子偷偷用錢還自己的債務,最終也未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但是,張某的行爲破壞了國家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已經構成了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廣大市民朋友千萬不要抱着僥倖心理,誤闖雷區。

法律鏈接: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僞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字|王春鵬

編輯|許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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