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原告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田某诉至津南法院,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两人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咸水沽镇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卖与原告,因当时房屋尚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手续,遂合同约定在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15天内,被告要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各种手续,并约定逾期办理超过30日视为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5万元。2020年7月房屋已具备办理登记手续的条件,但被告却以原告不缴纳相关过户费用等为由拖延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手续,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津南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及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缺席审判VS继续调解

双港法庭法官高瑞在收案后,立即通过打电话方式向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田某年逾古稀,原告王某仅提供了被告之子的电话,但被告之子态度强硬,拒绝配合,于是法庭向双方送达了应诉材料及传票。2020年11月17日,开庭当日,被告亦未出庭,被告之子来到法庭称受被告委托参加应诉,却无任何委托手续。此时承办法官考虑到:“虽然缺席审判符合法定程序,但凭借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执行经验判断,缺席开庭对于事实的查明以及最终的判断并非最完整及最有效率的处理方式”,于是将庭审转向继续调解工作。

紧锣密鼓 多地调解

与被告之子沟通中,得知其与被告同住,言语中察觉被告亦有配合过户的念头,仅因原告态度不好以及详细手续中出现误解才没有协助办理手续,经过法官释明法律及相关政策,双方误会解除。被告之子表示愿意去劝说父亲并表态配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为了抓住调解机会,承办法官一行人来被告家中进行调解,被告当即同意配合办理。

走出案堂源头解纷

于是双方一同到达村委会指定的房产证办理地点,在办理现场却发现,涉案房屋目前申请登记人为被告长子田某洪,而出庭人员是被告次子,如继续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登记手续,需被告长子田某洪到办理现场签字同意。通过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长子此时正在津南医院照顾病人,为尽快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一行人又来到医院向被告长子了解情况,得知被告长子并非恶意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经双方同意,本案当场将田某洪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在津南医院外的车辆上以笔录形式确认双方的调解过程及结果,二被告均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原告也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赔偿问题。据悉,当天下午原告电话告知承办法官,称二被告已配合完成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申请手续,待房地产权证制作完成后,即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承办法官为了高效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脱下法袍,走出案堂,走入当事人住所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弱化了当事人情绪上的反感,在缺席审判和源头解纷之间寻求了最优解,通过主动找寻当事人,进行锲而不舍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为当事人搭建起“高效便民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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