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原告王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被告田某訴至津南法院,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兩人於2017年10月19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將位於鹹水沽鎮拆遷取得的安置房屋賣與原告,因當時房屋尚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登記手續,遂合同約定在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15天內,被告要積極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各種手續,並約定逾期辦理超過30日視爲違約,原告有權主張違約金5萬元。2020年7月房屋已具備辦理登記手續的條件,但被告卻以原告不繳納相關過戶費用等爲由拖延拒絕配合原告辦理手續,無奈之下原告將被告訴至津南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及過戶登記手續以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

缺席審判VS繼續調解

雙港法庭法官高瑞在收案後,立即通過打電話方式向雙方瞭解案件情況,得知被告田某年逾古稀,原告王某僅提供了被告之子的電話,但被告之子態度強硬,拒絕配合,於是法庭向雙方送達了應訴材料及傳票。2020年11月17日,開庭當日,被告亦未出庭,被告之子來到法庭稱受被告委託參加應訴,卻無任何委託手續。此時承辦法官考慮到:“雖然缺席審判符合法定程序,但憑藉對相關類型案件的審判執行經驗判斷,缺席開庭對於事實的查明以及最終的判斷並非最完整及最有效率的處理方式”,於是將庭審轉向繼續調解工作。

緊鑼密鼓 多地調解

與被告之子溝通中,得知其與被告同住,言語中察覺被告亦有配合過戶的念頭,僅因原告態度不好以及詳細手續中出現誤解纔沒有協助辦理手續,經過法官釋明法律及相關政策,雙方誤會解除。被告之子表示願意去勸說父親並表態配合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及變更登記手續。爲了抓住調解機會,承辦法官一行人來被告家中進行調解,被告當即同意配合辦理。

走出案堂源頭解紛

於是雙方一同到達村委會指定的房產證辦理地點,在辦理現場卻發現,涉案房屋目前申請登記人爲被告長子田某洪,而出庭人員是被告次子,如繼續辦理房地產權證相關登記手續,需被告長子田某洪到辦理現場簽字同意。通過詢問,承辦法官瞭解到被告長子此時正在津南醫院照顧病人,爲儘快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一行人又來到醫院向被告長子瞭解情況,得知被告長子並非惡意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承辦人向雙方當事人說明情況,經雙方同意,本案當場將田某洪追加爲共同被告,並在津南醫院外的車輛上以筆錄形式確認雙方的調解過程及結果,二被告均同意配合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相關過戶手續,原告也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張違約金賠償問題。據悉,當天下午原告電話告知承辦法官,稱二被告已配合完成房地產權證的相關申請手續,待房地產權證製作完成後,即可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本案中承辦法官爲了高效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脫下法袍,走出案堂,走入當事人住所化解矛盾糾紛的方式,弱化了當事人情緒上的反感,在缺席審判和源頭解紛之間尋求了最優解,通過主動找尋當事人,進行鍥而不捨調解的方式,成功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爲當事人搭建起“高效便民之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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