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商业化,指的是产品实现商业变现的过程,这也是企业对产品投入的最终目的。


而产品的技术是产品商业化的必要条件,但是却不是商业化的充分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好的专利技术虽然可以生产出好的产品,但是要想产品的价值得到转化,那就需要满足诸如精准分析市场需求、巧妙设定营销策略、严格控制产销成本、切实保障资金流转等与技术无关的其他条件。


我们大家所熟知的“锤子手机”,就是一个技术创新很成功,但是商业化失败的例子。



回到本期推文所要讨论的话题,为什么说产品商业化不是技术合同的合同目的?

关键就是解决技术问题和解决市场需求问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技术合同领域,其中有一类涉及到技术工业化的情况,我们知道产品要想上市,必定要经历过由技术研发,到工厂量产,再到销售的过程,而技术工业化就是解决技术能否从实验室走向工厂,产出合格产品的问题。


尽管我们知道,技术工业化的过程中如果能够令产品更贴合市场,那么产品商业化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但是,如果抛开市场分析、营销策略、产销成本以及资金流转等,仅以技术指标的设定,要求产品必须要进入市场,甚至要盈利,这样的要求是否不合理呢?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食品技术研究所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该食品公司因为实施了技术研究所的专利技术但是却始终生产不出符合上市条件的合格核桃乳酸菌饮料,经历了长达6年的不断交涉,后诉之于法律。


案情简介


1、2006年5月5日,某食品有限公司、某食品技术研究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将“核桃乳酸菌饮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项目许可食品公司实施。2006年5月6日,食品公司和研究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投资组建核桃乳酸菌饮料生产企业。


2、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依约支付了技术使用费并支付购置设备款,完成项目土建工程等,但因试生产出的核桃乳酸菌饮品因口感不一,有沉淀物等原因没能实现工业化生产并上市销售,食品公司因实施该专利技术所建立起来的生产线因解决不了该产品所存的质量问题而处于废弃状态,双方因实施该专利技术在长达6年的交涉中未能协商一致。


3、食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投资合作协议》,判令研究所退还食品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


1、技术合同领域,特别是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尤应注意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予以严格规范。


工业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关键阶段。如何让产品从实验室到工厂,从试产到量产,是需要反复地调试、不断地改进去克服已知和未知的困难。这一过程中,迫切需要投资方和技术方的精诚合作,以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故对于这类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判断,尤应慎重。

2、要明确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能否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判断标准。


我国合同法中,法定解除的认定标准是违约后果是否足够严重而非所违反的条款本身是否重要。虽然上述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逻辑关联,但强调以违约结果的严重性作为法定解除认定标准的落脚点,本身就是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限制。故在判断食品研究所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时,不能简单地由所违反条款的性质推断根本违约,而必须讨论这一违约是否会产生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即我们要讨论的是食品公司主张运用涉案专利技术生产所得的核桃乳酸菌饮料产品存在口感和沉淀物的问题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结果。


3、要避免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如文章开篇所说的,在技术合同领域,尤应避免对合同目的的扩大解释——能否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和该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是否适销对路、有否利润空间等,本就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合同目的。


4、投资方应审慎签订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贴近市场对产品的要求,尤应避免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或相关公众要求较高的领域,仅以市场准入标准作为合同项下的产品合格标准,从而陷入产品合格而商业失败的窘境。


法院判决


最后,经过法院审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2007年检验报告》足以证明该食品公司能够运用涉案专利技术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核桃乳酸菌饮料产品;食品研究所关于其所订制设备合格的主张,亦有依据;由食品公司核桃乳酸菌饮料项目筹备小组成员、技术负责人王某签字确认的《专利技术及技术资料验收书》中明确表明研究所已将专利核心技术传授给了食品公司。


综上,食品研究所并无食品公司所主张的违约行为,食品公司不得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解除涉案合同,亦不能获得相关费用的返还和赔偿。


法条链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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