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可不能随便抓,随意猎捕、出售均有可能触犯刑法。日前,阳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丘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9月6日和7日晚上,被告人丘某在阳山县七拱镇七拱村某田基边使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到4只活体蛙类野生动物并出售。经鉴定,涉案的蛙类野生动物为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月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丘某的住处提取到作案所用的电筒1把,并依法扣押在案。9月10日,被猎捕的4只虎纹蛙活体被放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丘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告人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很多人都不禁会问,为什么猎捕青蛙也会被判刑?青蛙也是国家保护动物吗?负责审理这一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把青蛙肉当做补品和美味佳肴,但其实有些蛙类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比如本案中的虎纹蛙等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

普法

除了虎纹蛙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常见的画眉、松鼠、石蛤等,虽然不是珍贵、濒危动物,但也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公民都不能随意猎捕,否则可能构成犯罪。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同样受国家保护。在不少“非法狩猎”这类案件中,一部分被告人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在“无意识”中犯了罪,被判了刑,归根到底是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所导致。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就是引导公众摒弃食用、猎杀野生动物的陋习及念头,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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