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樊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诸多犯罪细节。

判决书披露,被告人樊某,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包头市青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一、被告人樊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

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樊某参加以王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该组织存续期间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间,王某2(已判刑)通过小恩小惠拉拢、出面帮助解决困难、请吃饭、喝酒等手段笼络、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以王某2为组织领导者,滕某(已判刑)、安某(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王某3(已判刑)、王某4(已判刑)、王某5(已判刑)、王某6(已判刑)、杨某1(已判刑)、郭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被告人樊某等人参加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为了控制其组织成员,王某2对其手下有严格要求并在该组织内部树立了权威。

该组织在王某2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在乌拉特前旗、五原县周边农村地区多地赌博活动场所放贷,向参赌人索要债务、帮他人索要债务非法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实施赌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犯罪地的农牧区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王某2处于核心地位,对该犯罪组织的事务拥有领导权、决定权和控制权,处于支配地位,被该组织成员称为“老大”、“大哥”等,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安某、滕某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也是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力量,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二层次领导地位,安某、滕某对该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传达王某2的指令,并多次直接指挥、参与下级组织成员进行的赌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壮威扬名、聚敛钱财、是王某2的得力助手。同案犯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杨某1、郭某、刘某、郭某、被告人樊某属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他们积极为该组织效力,多次进行了赌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该组织存续和发展期间,王某2严格控制该犯罪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控制和维系该组织成员的活动规约、组织纪律、管理和奖惩制度等。例如:出去办事要把握好“尺度”;为组织成员出面摆平事、给组织成员租房,在一起吃饭、喝酒、议事;为组织成员传授犯罪方法,例如:制定了索要赌债的要账技术和要领:“第一、去家住下吃好的,喝好的,半夜起来叫两声或又说饿了叫做饭;第二、先拧的厉害点打或骂,如果他说给,再和他好说,如果不给打几下,不能打的有伤,有伤就不好说了,钱要不上,还麻烦;第三、就是让家人慢慢适应的给打条子,以固定家产抵押,如房子和车或土地、金链子和戒指;第四、不能让坐的、让蹲的。又如,对办事得力的成员予以购买衣服、发放奖金、许诺买房等奖励,对办事不力的和开会迟到的成员进行严厉责骂、殴打等。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自2008年冬季以来,以王某2为组织、领导者,安某、滕某为积极参加者,同案犯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杨某1、郭某、刘某、郭某、被告人樊某等人参加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赌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李某1(已判刑)、王某2(已判刑)等多人组织的14起赌博犯罪中累计滚动放贷790万余元,获取非法经济利益117万余元,并且在向欠债人要债过程中,敲诈勒索被害人211856元。用于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非法获利后由王某2进行统一分配,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组织成员采购服装、奖励组织成员等开销26万余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体表现在:

1、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间,以王某2为首的该犯罪组织,多次指使马大及腾某、安某、杨某1在五原县、乌拉特前旗部分农村等地区赌博场所为组织赌博的申合义、贾某1、赵某7、李某1等人非法提供资金790万余元,非法获利117万余元。

2、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间,王某2、安某、腾某、侯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郭某、被告人樊某为索要赌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211856元。

3、以王某2为首的该犯罪组织自成立以来,多次在赌场放高利贷、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聚敛钱财,并在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巨额利润,由王某2统一支配,对该组织成员予以奖励,提供作案经费,为组织成员购买衣服,给零花钱等开销26万余元。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王某2、安某、滕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赌博场所进行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在王某2犯罪组织犯罪、壮大过程中,王某2纠集滕某、安某等人,实施赌博14次,敲诈勒索20次、非法拘禁8次、非法侵入住宅4次、故意伤害1次、寻衅滋事1次,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和精神压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樊某参与敲诈勒索2次、非法拘禁1次。

1、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间,以王某2为首的该犯罪组织,多次指使马大及腾某、安某、杨某1在五原县、乌拉特前旗部分农村等地区赌博场所为李某1、王某2等多人组织的14起赌博犯罪中为参赌人员非法提供资金790万余元,非法获利117万余元。

2、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间,王某2、腾某、安某、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为索要赌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累计211856元。其中,被告人樊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3(第17起)、王某5(第18起)2起共计27000元。

(1)2008年12月1日晚上,因侯某3在五原县什巴乡贾某1、申合义组织的赌场上欠下马大(另案处理)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9000元未还,王某2伙同马大将侯某3控制在宾馆里,采取殴打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侯某32000元。

(2)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因张某8在乌拉特中旗贾某1、申合义组织的赌场上欠下尹润梅、马大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7000元未还,王某2伙同腾某等人采取打耳光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89000元。

(3)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高某3当年7月份在五原县赵某7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5000元,乔某1欠下17000元。王某2伙同腾某、邢凯将其控制在宾馆里,采取辱骂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32000元,敲诈勒索被害人乔某14000元。

(4)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因马某1在王某2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38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采取殴打、限制马某1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马某13000元。

(5)2012年8月1日下午,因吕某2在贺某组织的赌博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6000元。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以不还钱拉选机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吕某22000元。

(6)2012年8月24日下午,因王某9欠下同案犯王某2在赌场上放的高利贷,王某9将吉某2欠下其赌债20000元转给王某2。王某2伙同腾某、王某5、郭某等人采取限制吉某2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吉某26300元。

(7)2012年9月29日下午,因杨某9在鲁某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33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家不走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910000元(含1000元饭费)。

(8)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因丁某1在李某1组织的赌场上欠下同案犯腾某、安某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12000元未还。王某2伙同同案犯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将其扣下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丁某18000元。

(9)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因杨某8在李某1组织的赌博场上参与赌博时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15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侯某1等人以不还钱就在其家住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87000元。

(10)2012年7月份,张某3在李某1组织的赌博场上向替王某2放高利贷的腾某借款14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以变卖其葵花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39000元。

(11)2012年10月26日,因王某11在鲁某等人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安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67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限制王某11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1113500元。

(12)2012年11月13日上午11时许,因赵某2在梁英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26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限制赵某2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赵某23000元。

(13)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因高某1在李某1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3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其家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13000元。

(14)2012年秋季的一天,因杨某10在其和贺某组织的赌场上赌博时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12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在家住、杀羊等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127300元。

(1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因杨某11欠下王某2高利贷19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家中、变卖其家中的项链及戒指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1110356元。

(16)2012年9月份的一天,因鲁某在2012年赌博时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腾某让鲁某打下57000元欠条。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家里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鲁某30000元。

(17)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因王某3在王某2组织的赌博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27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5、郭某、樊某以不还钱就住在家中、变卖枸杞等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37000元。

(18)2012年9月21日19时许,因黄某1给其朋友王某5担保向王某4借款40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王某4、郝晓庆、王某3、郭某、樊某通过非法拘禁黄某1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520000元。

(19)2012年1月4日,因谭鹏向同案犯王某4借月息为5分的高利贷款120000元后未还。同案犯王某2、王某4与一名男子(身份未查明)找到给谭鹏担保的吕某1、高某2让其替谭鹏还贷。王某2、王某4以不还钱就住在其家中及限制高某2人身自由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吕某1、高某243000元。

(20)2011年5月至6月份期间,刘某3在李某3组织的赌博场上向裴伟借高利贷48000元未还。同案犯安某伙同王某6等人以向天发射弩箭及用镐把捅刘某3腹部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刘某312400元。

3、2012年4月份至2012年11月份期间,王某2、安某、腾某、王某3、王某4、王某6、杨某1、郭某、刘某、朱博、郝晓庆、郭某以索要赌债为目的,采取强制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并以此方法向多名被害人索要赌博活动中产生的非法债务及为他人索要债务,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惧怕、恐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樊某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1(第7起)1起。

(1)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因陈某2欠下腾某在赌场上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款未还。同案犯王某2指使同案犯腾某、安某、刘某将陈某2控制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蒙兴宾馆一房间内,次日15时许,陈某2还清46000元赌债后才获得人身自由。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刘某非法拘禁陈某2近30个小时。

(2)2012年5月8日,因杨某7在白某2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26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指使同案犯腾某、安某、刘某、朱博将杨某7带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南河头社安某母亲家的彩钢房内,在彩钢房内,同案犯王某2对杨某7进行殴打、辱骂,之后王某2又指使安某、刘某、朱博将杨某7控制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巴运宾馆附近一旅店内,并以此相要挟还钱。晚上9时许,同案犯王某2、安某、朱博等人将杨某7带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政法路王某2租房处,王某2再次殴打、辱骂杨某7并指派安某、刘某、朱博轮流看管杨某7,次日凌晨5点钟左右,杨某7趁安某、刘某、朱博熟睡之际,逃离王某2的租房处。

(3)2012年8月份的一天,因郭某1在赌场欠下同案犯腾某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未还。王某2逮住郭某1,用菜刀背对郭某1进行殴打,后同案犯王某5、安某、郭某也对郭某1进行了殴打,王某2派安某、王某5、郭某等人跟随郭某1并强迫其卖枸杞还赌债,当晚,安某、王某5、郭某又将郭某1看管在其家中,直到次日郭某1将卖枸杞钱交给王某2,并写了欠条才获得人身自由。

(4)2012年9月21日下午,因侯某1、张强、贾彩军向同案犯王某4贷款150000元未能如期支付利息。同案犯王某2、王某4、安某、王某5又强行将侯某1带回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永和村其家要账,并多次对侯某1进行殴打、辱骂,强迫侯某1出售自己的房屋还债。2012年9月24日侯某1父母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后,侯某1获得人身自由。王某2将侯某1带走并胁迫其加入王某2犯罪组织。

(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因闫某2在赌场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31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用拳头殴打闫某2,用刀、疑似枪威胁闫某2,并指使安某、王某3、侯某1将闫某2控制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乾元宾馆,次日下午3时许,同案犯王某2、安某、王某3、侯某1将闫某2带回其父亲闫来成家中,王某2强迫闫某2父母写下了还款协议,闫某2才获得人身自由。

(6)2012年11月19日上午9时许,因王某10向王某4贷款100000万元未还。同案犯王某4找到王某10并通知同案犯王某2,王某2领着同案犯安某、侯某1、王某3来到王某4的二手车行后,王某2、安某等人随即对王某10进行殴打,并指使安某、侯某1、王某3跟着王某10,逼迫王某10还钱。后王某10的大兄哥刘瑞找到王某2、王某4商量成把利息先结算再还本金后,11月20日下午3时许王某10才获得人身自由。

(7)2012年9月21日19时许,因黄某1给其朋友王某5担保向同案犯王某4借款40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4、王某2指派同案犯郝晓庆、王某3、郭某、樊某将黄某1控制在其家中,轮流看管,逼迫黄某1借钱还债,直到24日中午,王某5把贷款还给王某4后,黄某2获得自由。

(8)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因张某6在赌场上欠下同案犯安某的高利贷16000元未还,同案犯安某、王某6、杨某1强行把张某6带回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在车上安某威胁张某6并对张某6胸部打了两拳,逼迫张某6还赌债。当晚8时许在被害人张某6的外甥高雪峰答应替张某6还钱后,张某6才获得人身自由。

4、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期间,同案犯王某2、安某、王某3、侯某1、王某4、王某6、刘军伟以索要赌债为目的,采用强制的方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此方法向被害人冀某1、张某1、杨某1、张某6索要赌博活动中产生的非法债务及为他人索要债务。

(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同案犯王某2领着同案犯安某、王某6来到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乃玛岱村冀某1家中,向冀某1索要其在李青云、院三组织的赌博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18700元。因当时冀某1不在家,同案犯王某2等人向冀某1的妻子曹某、冀某1的父亲冀某2索要冀某1欠下的赌债,同案犯王某2还以拉走并卖掉冀某1家大拖车顶赌债相威胁,并于当晚住在冀某1家中。第二天上午,同案犯王某2威胁冀某1母亲王丽芝,如不还钱就到冀某1家西屋住(当时冀某1不在家,妻子曹某一人在西屋休息),冀某2迫不得已把冀某1叫回家中四处借钱。后同案犯王某2指派同案犯王某6吃住在冀某2家中三昼夜,直到第四天,冀某2被迫将18700元钱交给同案犯安某后,同案犯安某、王某6才离开冀某2家。

(2)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因张某1在赌场上欠下同案犯腾某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55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带人找到张某1,让其还钱,因张某1当时没钱,同案犯王某2不顾张某1反对,让同案犯王某6、刘军伟和另外两名男子(身份未查明)强行住在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西坝头村五社张某1家中,并且由同案犯王某6等四人轮流跟随张某1,直至第五天下午5时许,张某1还清赌债后,同案犯王某6、刘军伟等人才离开张某1住处。

(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因杨某1放贷欠下同案犯王某2的欠款后逃走,同案犯王某2安排同案犯安某、王某3、侯某1强行入住杨某1在××旗的家中达一个月之久,杨某1妻子白文婷被迫离开家,同案犯安某等人将杨某1家门锁换掉。

(4)2012年12月底,因张某6向同案犯王某4借款30000元未能按期归还,同案犯王某4、王某2找到张某6让其还款,并不顾被害人张某6反对,指使同案犯王某3、侯某1强行住在张某6家中,并且让同案犯王某3跟着张某6防止其逃跑。同案犯王某3、侯某1在张某6家中居住长达半个月之久。期间张某6曾让同案犯王某3、侯某1离开,但同案犯王某3、侯某1说,没有王某2的话不敢离开。2013年1月11日张某6还清欠款后同案犯王某3、侯某1才离开张某6家。

(5)2012年8月14日下午2时许,同案犯腾某打电话向菅海忠催要其在李某1赌场上欠下的高利贷,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同案犯王某2听到后接过电话与菅海忠对骂,随后同案犯王某2带着同案犯安某、腾某、王某9等人来到××旗菅海忠家中,同案犯王某2、安某对菅海忠进行辱骂随即对其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菅海忠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菅海忠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同案犯王某2赔偿被害人菅海忠经济损失23000元,并已给付。

(6)2012年5月5日晚上,王某2因腾某与许某(又名许二)在赌博场上发生口角,将赌场冲散,随后王某2纠集腾某、安某、杨某1、刘某携带镐把等器械来到许某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桥南经营的彩票站,将彩票站门上的玻璃打烂。随后王某2来到乌拉山镇街上纠合同案犯郭某及郭某叫来的郝晓庆、王某5、董越、郭伟、郭某等人携带刀、镐把等器械再次来到许某经营的彩票站准备殴打许某,许某因惧怕王某2等人殴打自己叫来杨某2、郝某3(又名郝贝)、王某3、白某3、张向东持械帮忙助威,后双方没有发生殴打。王某2、安某、腾某在许某妻子赔礼道歉并送给腾某一个翡翠手镯后才离开。王某2在离开彩票站前因白某3等人给许某帮忙,遂指使安某等人去抓白某3等人,后安某带着郝晓庆、刘某、董越、王某5、郭伟、郭某、杨某1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怡家宾馆的楼道里将白某3逮住,刘某用关公刀刀背把白某3头部砍了一下,安某把白某3头上打了两巴掌,又将白某3强行拉到自己驾驶的汽车后备箱里带到小不点烧烤城,在小不点烧烤城安某用刀将白某3腿部捅伤,王某2用啤酒瓶将白某3头部打伤。之后,王某2、安某、杨某1、刘某又将白某3放到汽车后备箱内拉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王某2的租房处,王某2和安某又对白某3进行了殴打,后将白某3送至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5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22000元的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谅解。

(四)王某2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王某2为首,被告人樊某等人参加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乌拉特前旗、五原县部分地区地下赌博场所等具有一定影响,严重侵害了乌拉特前旗、五原县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恐惧,致使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致使被害人的利益受损,群众对该组织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二、被告人樊某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一)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因被害人王某3在王某2组织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27000元未还,腾某、安某找到被害人王某3强迫其打下30000元的欠条并告知是王某2的意思,后被害人王某4了王某23000元。在当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2指使郭某、安某、王某5、被告人樊某又找到被害人王某3让其还款31000元,因被害人王某3当时未能还钱,于是王某2不顾被害人王某3及其家人反对,让郭某、安某、王某5、被告人樊某强行住在乌拉特前旗先锋镇先锋村杨贵社被害人王某3家中,并说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离开。当晚,安某将郭某、王某5、被告人樊某送到被害人王某3家中居住。次日,被害人王某3被迫将家中枸杞卖掉,又向他人借款凑齐31000元后交给王某2。被告人樊某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37000元。

(二)2012年9月21日下午19时许,因黄某1给其朋友被害人王某20担保向王某4借款4万元未还,王某4和王某2将黄某1带回家中,逼迫黄某1为王某20偿还借王某4的贷款,因黄某1无钱还债,王某4、王某2就强迫黄某1打下借王某44万元钱的借条,并且王某4、王某2指派郭某、郝晓庆、王某3、被告人樊某将黄某1控制在其家中,轮流看管,逼迫黄某1借钱还债,直到24日中午,王拴住把贷款还给王某4后,黄某2获得自由,被告人樊某等人通过非法拘禁黄某1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202万元。

三、被告人樊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及证据

2012年9月21日19时许,因被害人黄某1给其朋友王某5担保向王某4借款40000元未还。王某4与王某2去包头市哈业胡同火车站将被害人黄某1骗出,带回其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道口路四街坊21号家中,逼迫被害人黄某1为王某5偿还借王某4的贷款。因被害人黄某1无钱还债,王某4、王某2指派郭某、郝晓庆(已判刑)、王某3、被告人樊某将被害人黄某1控制在其家中,轮流看管,逼迫被害人黄某1借钱还债。直到24日中午,王某5把贷款还给王某4后,被害人黄某2获得自由。

综上所述,被告人樊某参加以王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中涉嫌敲诈勒索2起,数额为27000元;涉嫌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樊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樊某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归案。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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