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斯旻

专家称, 反垄断法不应该局限于规模问题,而应关注对数据本身的监管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并购、数据封锁等问题开始凸显。当前,中国的反垄断从包容宽松走向包容审慎,如何兼顾企业的竞争创新和平台开放成为焦点。

12月9日,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 “关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问题”的研讨会上,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于立表示,从理论层面,数字领域的反垄断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一致性;但在实践中,国内数字经济领域仍存在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的脱节问题,以及行政执法迅速而法院执法滞后的现象。今后,国家应更重视“竞争倡导”。

所谓“竞争倡导”,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看来,就是不以惩罚企业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头部企业不滥用其市场地位和规模优势为导向。引导、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防范于未然。

李三希还认为,从国家层面来看,严苛的反垄断政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得以保护;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和规模优势或会受到阻碍。

以欧盟为例,欧盟通过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法规,强化了对违法竞争的界定。2019年,欧盟先后对苹果亚马逊等公司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当下,欧盟的数字企业占全球总市值不足4%,并缺乏本土超大型数字企业。

中国社科院数字经济研究室主任蔡跃洲表示,在中美博弈的背景下,提升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科技实力显得至关重要。维护本土化平台企业的规模实力或将给国家数据安全带来更多保障。

目前,中国的数字经济正在加速发展。

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在2014年至2019年间,数字经济对中国的GDP增长的贡献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

与此同时,平台经济的市场价值总额也不断攀升。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截至2019年,中国价值1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达193家,价值总额共计2.35万亿美元。

多名专家在上述研讨会上一致认为,企业并购和规模化效应的形成,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规律。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毛振华称,当下,中国应防范市场无序、自主竞争所引发的“资本对于创业的掠夺”问题。例如,规模企业为了减少潜在的竞争对手,对中小企业进行并购,使得该企业的技术研发夭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月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详细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再次重申要杜绝因滥用行政权力而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李三希认为仍有三点值得商榷。一是,用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来帮助判断动态竞争是否存在的可靠性;二是,以“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为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合理性;三是,将差别待遇笼统地一概而论的争议性。

毛振华进一步指出,反垄断法不应该局限于规模问题,而应关注对数据本身的监管问题,后者的核心在于对数据进行分类和确权,使得企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有所限制。“平台不能完全以输出数据成为获利方,平台开放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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