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斯旻

專家稱, 反壟斷法不應該侷限於規模問題,而應關注對數據本身的監管問題。

數字經濟時代,企業併購、數據封鎖等問題開始凸顯。當前,中國的反壟斷從包容寬鬆走向包容審慎,如何兼顧企業的競爭創新和平臺開放成爲焦點。

12月9日,在中國宏觀經濟論壇 “關於數字經濟時代的反壟斷問題”的研討會上,天津財經大學原副校長於立表示,從理論層面,數字領域的反壟斷和數字經濟的發展具有一致性;但在實踐中,國內數字經濟領域仍存在行業監管和市場監管的脫節問題,以及行政執法迅速而法院執法滯後的現象。今後,國家應更重視“競爭倡導”。

所謂“競爭倡導”,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看來,就是不以懲罰企業爲目的,而是以確保頭部企業不濫用其市場地位和規模優勢爲導向。引導、規範企業的競爭行爲,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防範於未然。

李三希還認爲,從國家層面來看,嚴苛的反壟斷政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中小企業和消費者利益得以保護;另一方面,作爲國家未來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數字經濟的創新活力和規模優勢或會受到阻礙。

以歐盟爲例,歐盟通過出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等法規,強化了對違法競爭的界定。2019年,歐盟先後對蘋果亞馬遜等公司展開了反壟斷調查。當下,歐盟的數字企業佔全球總市值不足4%,並缺乏本土超大型數字企業。

中國社科院數字經濟研究室主任蔡躍洲表示,在中美博弈的背景下,提升以數字經濟爲代表的科技實力顯得至關重要。維護本土化平臺企業的規模實力或將給國家數據安全帶來更多保障。

目前,中國的數字經濟正在加速發展。

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數據顯示,在2014年至2019年間,數字經濟對中國的GDP增長的貢獻率始終保持在50%以上。

與此同時,平臺經濟的市場價值總額也不斷攀升。根據《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0)》,截至2019年,中國價值10億美元以上的平臺達193家,價值總額共計2.35萬億美元。

多名專家在上述研討會上一致認爲,企業併購和規模化效應的形成,是數字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客觀規律。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研究所所長毛振華稱,當下,中國應防範市場無序、自主競爭所引發的“資本對於創業的掠奪”問題。例如,規模企業爲了減少潛在的競爭對手,對中小企業進行併購,使得該企業的技術研發夭折。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1月印發《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其中詳細列舉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並再次重申要杜絕因濫用行政權力而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對於該徵求意見稿,李三希認爲仍有三點值得商榷。一是,用市場份額的持續時間來幫助判斷動態競爭是否存在的可靠性;二是,以“交易相對人明確表示或者實際不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臺規則”爲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的合理性;三是,將差別待遇籠統地一概而論的爭議性。

毛振華進一步指出,反壟斷法不應該侷限於規模問題,而應關注對數據本身的監管問題,後者的核心在於對數據進行分類和確權,使得企業的規模和業務範圍有所限制。“平臺不能完全以輸出數據成爲獲利方,平臺開放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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