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碧报道

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表示,要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

郭树清称,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郭树清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公平竞争,获取超额收益。传统反垄断立法聚焦垄断协议、滥用市场、经营者集中等问题,金融科技行业产生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关注大公司是否妨碍新机构进入,是否以非正常的方式收集数据,是否拒绝开放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等等。”

记者注意到,近期郭树清在“十四五”规划《建议》辅本中撰文称,要对金融科技巨头,采取特殊的创新监管办法。

“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混业经营程度高,既有金融业务也有科技业务,风险复杂性和外溢性突出,需要提前着手预防。”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愈发频繁,尤其是信息科技人力资源和技术开发能力相对弱的中小银行更有动力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据介绍,目前较为流行的合作模式是金融科技公司凭借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客户身份认证、区块链等技术上优势,为银行提供获客、导流、创设场景,并通过客户“画像”为银行提供辅助授信、贷后风控等服务;多数机构将信息科技部分外包给金融科技公司。

“这种合作模式在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拓展业务的同时,也存在风险隐患。”光大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周茂华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分析称,银行业务过度依赖金融科技公司大数据、人工智能及算法,可能增大银行业务风险敞口;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使得银行交易支付多样化、复杂化,这势必增加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同时金融科技依托网络信息技术,不得不面对网络安全、技术风险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跨界混业经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复杂的业务交叉,同时,金融科技公司拥有庞大消费者、客户数量,需要关注这些大型金融科技公司风险的复杂性与外溢性;由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在数据、资金、人才、技术创新与市场份额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就可能产生垄断、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创新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苏筱芮表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在过去存在一些监管套利,并由此发展壮大,其从事的实质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消除套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如何化解金融科技巨头可能带来的“大而不能倒”的风险?苏筱芮表示:一是明确金融科技巨头的金融属性,对其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二是及早预防,提前介入,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事实上,监管层的“精准拆弹”已然开始。今年9月央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11月1日起施行,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此外,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公司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个人金融数据保护等工作也在进程中。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是防范化解“大而不能倒” 风险的另一大抓手。12月3日,为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周茂华介绍,该办法主要从两方面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一是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指定特别监管要求,降低发生系统性风险概率;二是建立具有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特殊处置机制。

周茂华表示,对于防范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大而不能倒”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科技公司纳入统一监管,进而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防范。比如事前完善法律法规和机制建设,事中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事后构建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建立有效处置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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