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豆芽无根、白嫩,增加销量,赚取利润。宣恩一商家竟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添加剂。近日,宣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田某在位于宣恩县“宣恩县田某豆皮加工”作坊生产豆芽过程中,为使豆芽无根、白嫩,添加了无根(含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低毒农药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ab(含4-氯苯氧乙酸钠)两种添加剂,并将生产的豆芽在高罗集镇进行批发或零售。经检验,田某生产的豆芽中含4-氯苯氧乙酸钠。期间,田某共生产、销售豆芽5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审理

被告人田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剂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供稿:刑 庭

编辑:向 苗

审核:高 峨

【来源:宣恩县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