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保障广大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和换届选举后若有以下破坏选举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

1.抵制和阻碍市、乡镇(街道)等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碍、阻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2.在换届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信访诉求以及越级上访,拒不参与或抵制选举活动,或者集体上访,采取堵大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以损毁公共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4.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5.通过请吃吃请、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以及安排消费等进行拉票贿选的;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等形式搞拉票的。

6.封官许愿,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法组织活动的;以个人或村集体名义向村组织或群众乱表态、乱许诺的;以交部分实物,交保证金形式搞拉票的;以慰问、帮扶名义变相向选举人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7.以团伙、拉帮结派等方式,利用家族、宗教势力、亲戚朋友或者黑恶势力等各种关系搞非组织活动,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

8.利用当地外出工作的公职人员、企业人士等有影响力的人说情、打招呼等干扰换届选举的。

9.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选举的。

10.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截留或私分公物(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财产、阻碍“三资清理”和离任审计工作的。

11.对组织在换届方面的细化要求、人选标准、资格条件等说三道四,制造反面舆论,参与和鼓动、煽动党员群众上访、闹事,寻衅滋事的。

12.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换届选举工作的。

13.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票、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向其他候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14.以撕毁选票、伪造选票、虚报票数、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

15.违反换届选举法规定多代他人投票的。

16.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选举秩序的。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17.阻扰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检举、举报、控告、举证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8.以任何理由不交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电教设备、不交综合平台、不交档案、不交钥匙的。

19.利用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发红包、支付宝、电子邮箱等手段进行拉票的。

20.有其他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违法行为的。

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有报必查”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