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政,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政犯绑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7日,何某兰、吴某、黄某3(均已判刑)经商量后,由何某兰将龚某、张某、罗某、莫某1等四人带到博白县某某镇某某海鲜酒店,黄某3、何某兰与龚某、张某打麻将赌博。

同月29日,黄某3以打麻将中龚某、张某、何某兰合伙骗赌为名,电话叫来被告人黄某政等人将龚某、张某、罗某、莫某1劫持到附近山岭上进行搜身,搜走龚某现金3000元、金项链一条,搜走张某现金人民币3800元、金项链一条及罗某、莫某1的现金等物品,并以他们进行殴打、威胁,逼迫他们打电话叫家人汇款95000元钱作为赎金。

同月30日龚某的家人汇入人民币60000元到吴某的银行卡,张某的家人汇入人民币35000元到张某随身带的银行卡,后吴某取出人民币95000元后才将龚某、张某、罗某、莫某1四人释放。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政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黄某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对黄某政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何某兰、吴某、黄某3(均已判刑)经商量后,于2010年6月27日由何某兰将龚某、张某、罗某、莫某1等四人带到博白县某某镇某某海鲜酒店301号房,黄某3、何某兰与龚某、张某打麻将赌博。

同年6月29日,黄某3以龚某、张某、何某兰打麻将赌钱合伙骗赌为名,打电话叫来黄某4、“亚暴九”和被告人黄某政等人,由黄某政驾驶其本人的面包车共同将被害人龚某、张某、罗某、莫某1劫持到附近山岭上进行搜身,搜走龚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金项链一条,搜走张某现金人民币3800元、金项链一条及罗某、莫某1的现金等物品,并以他们进行殴打、威胁,逼迫他们打电话叫家人汇款95000元钱作为赎金。

同月30日,龚某的家人汇入人民币60000元到吴某的银行卡(账号为:62×××14),张某的家人汇入人民币35000元到张某随身带的银行卡(账号为:95×××19),后吴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博白文地支行取出人民币95000元后才将龚某、张某、罗某、莫某1四人释放。

经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龚某、莫某2、张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政于2011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政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后,2019年12月30日,黄某政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龚某、张某、罗某、莫某1的陈述,证人庞某、黄某1、黄某2、王某的证言,同案人吴某、黄某3、何某兰、黄某4和被告人黄某政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流水清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政以索取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的方法挟持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政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政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

在绑架共同犯罪中,黄某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黄某政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政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五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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